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2013]19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7 【实施日期】201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3〕19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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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 》(宛政〔2009〕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以南区域。
第三条 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施工;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属违法销售。
第四条 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以下统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督查、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 2 / 3
第五条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代表市委、市政府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市整治办专设办公地点,固定常驻人员,划拨专项经费,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单位副职和一名正科级干部作为整治办组成人员,市整治办每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督导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定期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卧龙区、宛城区、南阳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领导,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构。
第七条 四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一)对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巡查;
(二)对辖区内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定界、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对辖区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改变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没收和进行处罚;
(四)对辖区内土地私下交易、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的政策宣传和信访稳定工作。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