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3)

2020-05-13 08:50

变更手续。

转让产权的交割过程或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交易中止和终结

第五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省产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一)转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须中止或终结交易的; (二)转让的产权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 (四)省产交所认为必要的;

(五)依法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省产交所提出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省产交所收到申请后,提出书面意见报送省国资委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止交易的期限由省产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省产交所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如恢复交易,在省产交所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如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产权交易条件,则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省

产交所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在中止或终结交易期间,交易双方不得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五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省产交所网站上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省产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省产交所时,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产权交易转让委托合同》、《产权交易挂牌转让申请书》、《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产权交易意向受让申请书》、《产权交易合同》及《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格式文本由省产交所统一制订。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征集战略合作伙伴进入省产交所发布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2004年11月1日颁发的《湖南省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湘国资【2004】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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