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海关暂停或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第二十三条 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试验区主管海关向企业制发《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并加盖单证专用章。
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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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海关暂停或取消其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第二十三条 暂停或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试验区主管海关向企业制发《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并加盖单证专用章。
暂停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后,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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