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按倒在地,掐住蔡的喉部,并有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蔡某的腿部及背部。后蔡某被送医院抢救得意脱险,住院达一个多月之久。在此期间,被害人蔡某共花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8624元。张某、李某、王某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被害人蔡某向检察院提出要求三人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去的全部费用、家中养鸡场因无人照顾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其在精神方面遭受的巨大痛苦,共计人民币22万元。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张某和李某两人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1)本案作为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为什么? (2)对于被害人蔡某的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十九)被告人金某某,男,30对,某个体饭馆老板。2011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从部队退伍后,欲开设一饭馆经营。但自己资金不够,于是向自己的同学王某借了8000元。在饭馆开张后,由于地理位置不佳,以及经营不善,导致基本没有盈利。2012年10月中旬,王某因为家中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病,于是来到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催要钱款。被告人几次均推说过几天就还,要王某不要急。其实,由于金某某本性好赌,他自己仅有的一点储蓄也早被自己输光了,手头上基本拿不出钱来还王某。一日,王某又来催要钱款,被告人气急败坏,一口咬定自己不欠王的钱,反而说王借了他3000元没有还。于是两人发生争吵,后动起手来。王觉得自己被愚弄,非常生气,当众打了被告人金某某,后来被众人拉开。被告人金某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很没面子,想出口气。于是,第二天,带了几个人来到王某家闹事。被告人金某某用菜刀将王某砍伤,并砸坏了王某家中的电视机、进口音响等电器,价值人民币12000元。王某后被周围的邻居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住院费7300元。该案审查起诉时,王某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被告人金某某赔偿被砸坏电器的损失和自己已经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人民检察院就该赔偿请求在金某某和王某之间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签了字,并完成了给付。在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王某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1)人民法院对于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调解?对于刑事部分呢?
(3)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告人的财产正被偷偷的转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何种对策? (二十)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游某奸淫幼女一案,区检察院以人员不足为由,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游某无期徒刑。法定期限内区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游某量刑过重。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要求,维持原判。
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有错误,有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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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2008年元月19日晚,江某与其女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大厅娱乐。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赵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卡拉OK大厅,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助并随手拿刀再次冲入包房内向赵某连刺四刀(后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口中吼道:“全部跪下,不准动!”赵被刺后说:“他们有刀,都跪下。”吴某对跪在地上的人拳脚相加,并对行动缓慢的顾某、叶某、何某、庞某4人一阵乱捅,4人受重伤倒地,江某等人乘乱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江某打电话给在公安局的朋友丁某说:“我捅了娄子,在某酒店KTV的某某包房里,你快去帮忙摆平。”丁某本来应和另一位干警一起值班,但另一位干警有事,就跟丁某说了声,就办事去了。丁某接电话后只能一人打车前去。来到包房,他立刻让酒店老板赶走无关人员,并嘱咐他亲自在门外看守,说以防止他人破坏现场。他首先对4位受伤人员进行询问:他们为何挨打,对方有多少人。在看受伤太重时,就让老板打电话叫救护车,自己开始进行勘验检查。由于手段有限,又没有其他人帮忙,在把伤员送走就草草作了笔录。让老板拉了一个伙计,两个人在笔录上签字画押;同时让老板把包房收拾一下,继续营业。回到警局正好另一位干警已回,就让其在笔录上也签了字。后来,4位伤员有两人受伤过重死亡;由于在打斗过程中人比较多,现场保护的不够,勘验检查不仔细,所以笔录上很多东西的记载比较粗糙,没有多少有价值的东西,致使作案人长期外逃。
问:(1)看眼检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其对象和任务是什么? (2)勘验检查行为有哪些程序性的要求? (3)本案在勘验检查中存在哪些问题?
(二十二)被告人杜大维,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某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市公安局下属分局的副局长。
2009年6月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杜大维与其妻、子一起开着敞篷吉普去旅游。那天天气不错,郊区路宽人少,车也不多,因此杜大维车速很快多次违规超车。当车开到一个岔路口时,杜大维强行上道,险些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工程车相撞,其子与妻也险些被车甩出车外。杜大维大怒,驱车超过工程车并将其强行拦下。杜大维的妻子下车对工程车上的两名驾驶员进行辱骂,随后一名驾驶员下车就当面扇了她两耳光。杜大维看到妻子被打立即前来助战,哪知也不是对手,恼羞成怒下返回吉普车拿出放在外套里的手枪并推上子弹,举枪就要向那位驾驶员射击。不想突然一把大扳手从工程车上扔出来正中其头部,杜大维立即倒地很快不省人事。一看要出人命,路人及其妻子立即七手八脚将他抬上车送往附近医院,但最后杜大维不治而亡。案件发生后公安干警看到自己同事被打死都非常气愤,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人手不够,与杜大维同一个分局的干警赵某、张某被派去调查当地农民。为了做工作的方便,干警把三农民开车带到一个加油站进行询问。下面是公安干警对围观农民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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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公安局的,依法对你们三人进行调查。你们要如实交代当天我们副局长是如何死的,可知道?”
“好的,干部尽管问。” “当天你们三人都是在现场的?” “是的,打架全过程我们都看到了。” “他们为何打架?”
“这个不清楚。”“后来听那个女的说,工程车抢道,所以就下车去要说他们一下。” “两个驾驶员不听就下车打人,是不是?” “有一个人下来打了那个女的,另一个人在??” “另一个人是不是也要下车来打人?”
“还没下来,突然那个死的人也下来打,但打不过那个开车的,然后马上就回去取了枪。” “他拿枪时枪口是朝上的?要朝天鸣枪示警对吧?”
“这倒不清楚。我们三看到他拿出枪,用手在枪上推了一下大约是上弹,然后枪口从下朝上懂,还没动到上面(即朝天)就被另一个司机扔出的大扳手打倒。”
“那两个人有没有要跑?” “这倒没看到。”
“好,今天就调查到这。下次再来找你们。你们不要把今天的事对别人乱讲,可知道?” “好的。”
“三人谁把字签一下。”
其中一个农民签了字,其余两人没签。 问:(1)何为证人?讯问证人有何意义?
(2)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在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二十三)王治国是王国庆的儿子。2012年5月10日,王国庆一大早就背着秤杆到附近山区的封志家去买猪,因碰到以前的熟人,就到封志家先看了猪约定下午来秤。10日下午1时许,王治国看父亲上午没回来就去封志家看个究竟。到了那里看见父亲正在和他们秤猪,也就上前帮忙。封志以为其子来作手脚,于是对猪的重量不满,遂发生争吵。于是就约定用另一杆秤重新秤,并让在此帮忙的封志的侄子封巩去把村里的秤借来。最后王国庆决定不买了。在回去的路上,封巩与王家父子继续争吵,并趁其不备用杆秤狠狠打了一下王治国,秤砣也因杆秤失去平衡砸到王国庆。吃此大亏的王家父子哪肯罢休,回去抄上杀猪刀就匆匆赶来。封家也知道王家吃亏肯定会回来报复,封志与封巩就一人气枪一人猎枪在封志家守着。王家父子气势汹汹的过来,周围邻居与封家亲戚就过来劝阻,让其不要进去找人。王家父子哪里肯听,拿出刀来威胁到:“今天谁也不准挡我,否则我遇谁砍谁!”一看这阵势邻居就都让开,只有亲戚仍在劝。就在王国庆要摆脱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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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冲向封志房子时,猎枪响了。封志原来是个猎手,枪法很准。子弹正中王国庆头部,王国庆应声倒下。王治国一看封家使枪,顾不上父亲就跑去报案了。王国庆后来不治而亡。封家一看事情也闹大了,就商量让封巩来替罪,毕竟封志是两家主心骨,封巩一家也是靠着他才得以过活。封巩想了平时叔叔对他家的照顾,在得到封志保证将在其替罪后照顾他全家的承诺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王治国与附近邻居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封家叔侄也进行了讯问;扣押了猎枪气枪并就弹道进行了鉴定,据此公安机关对封巩予以逮捕,并宣布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
问:(1)本案是否符合侦查终结的条件?为什么?
(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3)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侦查终结的规定,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二十四)2001年12月10日,张营生、张霞云与云南省陆良县某村签订了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二张”承包的土地用于栽种林木或蔬菜,不得他用;承包款每年2000元,每年1月30日交清承包款,超一天罚款100元,两个月交不清承包款的则取消合同。2002年1月30日,“二张”按规定交清了承包款,并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4万余棵葡萄、2万余棵柿树、1500余棵梨树。这一年风调雨顺,种植的树苗与花菜长势喜人。但由于在其他生意上的经营不善,2003年的1月30日“二张”没能按时交上承包款,但其态度较好,要求村上考虑其困难并按规定每天交罚款100元。到3月20日,“二张”停止交罚款,并辩称没钱,并一直持续到4月中旬。于是村集体按规定取消了合同,并要求与“二张”讨论补偿问题,但遭“二张”拒绝。为了准备当年的耕种,在数次要求商谈被拒绝的情况下,村长左阐召集村民商议把栽种的林木和蔬菜搞掉,并得到村民的同意。2003年4月21日晚,左阐再次召集村民开会商量:“2003年4月23日8时,全组每家出一人将张营生种的果树全部挖掉。”2003年4月23日9时许,左冷驾驶拖拉机,伙同左阐等村民40多人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内把“二张”承包的葡萄、柿树和梨树全部毁掉。据此,张营生和张霞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得到下列证据:张霞云和张营生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对被毁树苗的现场勘验笔录、特定物品价格认证结论书等。根据以上证据,公安机关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了相关的证据。
问:(1)审查起诉要审查哪些内容?如何操作? (2)结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作出何种处理,为什么?
(二十五)胡木、胡湘、祉嘉、潘龙和魏蓝是非常好的大学同学,他们经常在一起踢球,2010年5月1日下午3时左右,后卫胡湘被对方前锋踢伤,左腿骨折被送入医院,但胡湘家里比较穷,于是几个同学就相约搞点钱帮帮胡湘,大家先在班上倡议要求大家捐点钱,但捐款太少;于是他们想到了领班王小亚,他爸是国企的老总,家境特别好,祉嘉说:他那么有钱,让他帮帮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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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没有问题。潘龙说:要是他不答应,我们就抢,把他身上所有的值钱的东西都搞来,其他人赞成潘龙的建议,但祉嘉说:这样是犯罪,不妥。其他人看他这么害怕,就威胁以后不和他一起玩并不让他踢球,还骂他懦夫。其他人就去踩点,决定5月5日下午放学动手,因为这一天王小亚一人在家,没有人来接他,但他们想人多了,法不责众,所以最后还是把祉嘉也叫上。5日晚6时左右,魏蓝、胡木和潘龙带上祉嘉来到王小亚放学必经的一条胡同,祉嘉问他们要干嘛,他们据实以告,并说如不去以后就不和他一起玩,还把他们做的事都嫁祸于他;如去可以望风,免得让人发现了;祉嘉又想帮同学,又担心被他们冤枉,没办法只好也去,这样,祉嘉在胡同口放风,其他三人截住王小亚要求王资助一点帮助自己兄弟一把。王一看人多势众,表面答应,假装找钱伺机打电话报案,但被胡木发现制止,潘龙甚是气愤,随手拿起一块砖头朝王小亚的身上砸去,王急忙躲过。祉嘉在外面望风也是很紧张,正好看到有一行人好像要经过这里,就准备借机假喊,让王小亚逃脱,当看到他们对王小亚用武力时,就冲进来说有人来。三人信以为真赶紧逃跑;王小亚也得以逃脱。当晚12时,王小亚的父母回来,王把此事告诉父母,父母报案。根据王小亚的举报,公安机关很快也把四人抓了起来。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魏蓝还承认在2006年1月4日,从一辆汽车中偷窃了内有两千元的皮夹。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的证据,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对祉嘉、潘龙和胡木的抢劫罪和盗窃罪并罚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祉嘉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魏蓝的盗窃罪也不予以追究。
问:(1)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分别有何条件?本案中不起诉的被告人属于哪种不起诉?
(2)不起诉的程序有哪些?
(二十六)被告人纪某,女,35岁,某银行储蓄所主任。 被告人丁某某,女,26岁,某银行储蓄所会计。
建设银行某支行将一张伪造的支票(系李某伪造,建设银行该支行人员并不知情)通过银行内部的清算手续转入某银行储蓄所。被告人纪某、丁某某在收到这张支票后,审查了支票上的户名、账号、收款单位、大小写金额,但对于印鉴项用途没有认真地核对,即按照支票上的户名、账号和付款单位,从某公司的账上划款人民币6万元,清算给建设银行某支行。后来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到该储蓄所办理取款手续时,认为从该账户上支付的6万元有误。储蓄所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凭证,发现支票上的印章与预留的印模不符,于是立即向市人民银行和公安局报案。
区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组织了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前,合议庭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有问题,于是将案件的相关情况提请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后对于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决定,合议庭根据决定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纪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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