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论述题合集

2020-05-18 16:43

法律文书问答

1.法律文书与诉讼文书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诉讼文书顾名思义是说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应包括在内,即应包括司法文书及民用的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目前我国部分重要的法律以及有的司法机关也经常使用这一术语。当然这也是法律文书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但是也必须看到文书这一概念也还包含着大量的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2.法律文书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处理法律实务的文书,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显著特点,现在就其主要特点介绍如下: (1)主旨的鲜明性

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突出的主旨,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因为法律文书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的,自然必须具备明确的目的,这一点不同于仅是为了泛泛宣传而写的文字。这就是说法律文书的制作都有明确具体的目的。 (2)材料的客观性

文书的主旨要靠材料的叙写说明予以反映表达,包括事实材料和文字材料。作为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来不得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这一点与文学作品中所使用的材料截然不同。在这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明确材料和主旨在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材料本是第一位的。

第二,运用材料说明表达主旨时,必须对材料加以选择,也就是说要围绕主旨选择材料。

第三,在文书的文字表述上,还应善于把对材料的具体叙述方法和概括方法两者自然地结合起来。 (3)内容的法定性

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不同于一般文章的写作之处,在于它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具备的法定的内容是: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判断,对案处理的意见。

(4)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结构的固定化

从多数的法律文书形式看都由较固定的结构组成,可以分解如下:

┏━制作机关(单位)、文种名称、编号

1.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由、审理经过等

┏━案情事实 2.主体━╋━处理(请求)理由 (正文) ┗━处理(请求)意见

┏━交代有关事项 3.尾部━╋━签署、日期、用印 ┗━附注说明

其中,主体(正文)部分中的处理(请求)意见,在民用的法律文书的诉状类文书中,按格式规定放置在案情事实之前,即:

┏━请求意见(诉讼请求) 主体━╋━案情事实

(正文) ┗━请求理由

(二)用语的成文化

不少法律文书都有部分相同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法。为文书制作者使用时提供方便,也为表述统一的法律意向,在文书格式中,设定了部分固定的文书用语,使其文字成文化。这既便于文书的制作,又避免法定要求在语言文字上的不准确或不统一,同时也是其程式性特点的具体表现。 (5)解释的单一性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实效。 (6)使用的实效性

严格地讲,任何文章都有一定的实效,没有实效的文章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但是,必须承认有的文章其实效性是不明显的,或者说其实效的显现要经过漫长时间,是潜移默化的;而法律文书的实效则不同,它是十分具体的、明显的,是可以摸得着看得见的,有的还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都是为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制作和发布的,而且它的制作和发布都是要收到具体的实效的。

3.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法律事务的产物,因此法律文书的作用是和各种法律活动的进展以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同步发挥的。它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启动和深入发展以及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职能的具体体现。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论,它的制作目的和制作内容就是为了具体地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的某项法律。因此,我们认为,法律文书的首要作用就在于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所以说它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

法律的宣传要靠正面讲解各种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但是仅靠单纯的宣讲法律的种种规定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具体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文书来阐释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后者往往能起到更加有力的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在这方面,无论是具有明显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案犯的认罪态度以及证据。凡叙述有关民事、行政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关涉的各方(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造成的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和理由以及有关的证据,其中行政诉讼的案情事实,在叙述纠纷事实时,还应注意写清原告被行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常常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特别是财物数量更是比比皆是。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在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语贵平实,还是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民用法律文书,都有不容低估的宣传作用。 (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 各种法律活动的推动和进展,都必须用一定的文字加以记载。这种文字的记载就是各种法律文书。有的法律活动的启动和转接也必须制作一定的法律文书才能实现。

(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由于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质量的高低对于能否更好地实施法律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如前所述,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和忠实记录,因而保存法律文书必然是健全法律活动的文书档案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保存下来的法律文书档案,既对于检查总结法律的具体实施有着重要的文字凭证作用,同时也对进一步修订和改进法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做到明晰清楚,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因为事实是案件的基础,材料是说明事实的具体内容。叙述事实的具体要求: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区别为两类。凡记叙有关刑事类的案情事实,应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关涉到的人物(作案人和被害人);作案的原因(目的、动机);作案的过程(情节、手段)和造成的成果;

政处罚的行为事实(不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子自然不写)。叙述上述事实要素,力求写明其法律上的特点和要求。当然叙述上述事实要素也不宜平均使用力量,有些要素是不言自明的,自然也可不写。如盗窃罪犯的盗窃目的是极其显然的,一般可不写。

在叙述事实(广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情况)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 (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

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因为只有写明关键性情节,才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和涉案人员间的是非正误、谁有罪和谁无罪。通常所说的关键性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属于犯罪的情节,或决定其属于此罪或彼罪的情节;民事类案件的事实中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情节,都属于此类的事实情节,必须具体写清。二是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必须具体记叙。三是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必须具体写清。总之,这三类关键性事实情节,在叙述时必须力求具体说明。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特别重视有关事实的因果联系,对于“行为目的──行为本身──造成后果”这三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求叙述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判明行为的性质,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有关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通常属于反映或处理民事、行政纠纷的法律文书,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特别注意把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把握准确,并记叙清楚。

(5)财务数量,记叙确切

不追求辞藻的华丽,不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一般排斥夸张、比喻等积极的修辞辞格的使用。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a.自然顺序法;b.突出主罪(重罪)法;c.突出主犯法;d.综合归纳法;e.纵横交错法。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中记叙事实所选择的事实材料,必须绝对真实,不容有半点虚假已如前述。但是文书制作者所掌握的材料往往是大量的,其中有真有假,有反映表象的也有反映本质的。这就需要在叙述真实时加以认真选择,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选择工作,其根本的标准是选用足以说明问题本质的材料,也就是要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根本性质的典型材料。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在法律文书中,写清案情事实之后,列举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证明案情事实确凿性和可信性,既是对事实部分的内容要求,又应该成为理由部分认定事实理由的坚实基础。

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彻,说理有力。以期更好地收到法律文书的实效。所以有人认为一篇好的法律文书应该是一篇论证精辟的说理文,看来是不无道理的。论证理由的具体要求:

(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

严格说来,一篇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律师代书的起诉状等)其理由应该有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二是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或请求意见的理由。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和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更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 (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法律文书要以法论理,在引证法律条款方面,就必须注意引证法律的准确性和针对性。要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以保证法律依据的针对性。因此,凡法律有条、款、项之分的,年龄、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等项目,并写明他们与案件及被害人的关系。如系公安机关自己发现和查获的案件,亦应写明发现和查获的情况。

其次,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应当对报案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包括鉴定结论)得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归纳,将下列情况叙说清楚。

(3)侦查计划。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

第二,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

第三,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应引证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条、款、项,说明是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适用于本案。再者,在不影响文字表述的条件下,尽可能引出法律条款的原文,以保证说理的明确性,这样让不熟悉法律的人听过或看过之后,都能理解法律的依据。另外,引证法律时还要注意保证所引用法律含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断章取义、有悖法律本义的做法。此外在引证法律时,涉及论证案件实体问题时,应引证实体法,涉及程序问题时,应引证程序法。一般在分析论证案件性质时引证实体法,而提出文书制作根据时引证程序法。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法律文书的理由实为整个文书的灵魂,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统领全文的作用。我国古人把好的文章的内在逻辑结构概括为四个字,即:起、承、转、合。“起”是开头,“承”是承接展开,“转”是转折提炼,“合”是归结或作出结论。目前我国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等)其基本的结构正是上述逻辑结构的固定化和程式化。

6.刑事主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的哪些内容?

答:正文即立案报告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计划。

(1)立案的事实依据。 这部分主要写明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具体说要写明以下两方面情况。

首先,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应具体写明案件来源情况,本案是被害人控告的,还是群众举报的;是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的、查获的,等等。同时写明报案人或者投案人的简况,包括姓名、性别、

第一,发案经过。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了什么性质的案件,经过情况怎样,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是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等等。这些情况要根据已有的材料具体写明。 第二,已查明被害人的情况以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如系无名尸体,除姓名无法填写外,其他情况,比如性别、大概年龄、体貌和衣着特征,以及被害情况和致死原因等,均应写明。 第三,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应当写明初步查明或者确定的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主要的社会关系。如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亦应当写明。如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人,可按上述项目分别写明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通过案情分析, 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第一,根据已经掌握的材料,对案情作出客观的分析判断,主要是通过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包括使用的作案工具)和原因(动机、目的)的分析,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判断,并初步确认犯罪事实的犯罪性质。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侦查的重点和目的、要求。案情分析既说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又说明立案侦查的必要。

第二,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理由,说明符合立案的条件和标准。即本案不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而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同时又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具体立案标准。

第三,援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为立案的法律依据。

第四,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第五,侦查的时间要求,即预计各项任务完成的时间,整个案件侦破的时间。 侦查计划应力求具体详细;案情简单的,侦查计划应简要一点。对情况复杂的特大刑事案件,需要较长时间侦查的,可将这一部分的内容单独制作,写成一个全面、详尽的侦查计划。

7.刑事破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案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依据;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1)案件侦查结果。这一部分可先写案件概况, 即案件来源和案件发生、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后写侦查结果,即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证据。如果系共同犯罪,还应写明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个人应负的罪责,除共同犯罪外,个人单独还有什么罪行。 (2)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第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根据上述规定,这一部分应当写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查获了相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已经查清,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总之,符合破案条件,这就是呈请批准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3)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破案措施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和具体的方法步骤,从而确保破案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内容详略要因案而异。

(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除了上面写明的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外,还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在这里写明。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

10.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应写明下列两项内容: (1)犯罪事实。 应写明经侦查终结认定犯12.在提请复核意见书中应如何阐述

提请复核的理由?

答:应对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事项和所依据的理由,针锋相对地予以反驳,指明错误所在。如复议决定仍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就应当针对维持原决定的理由,进行有力地批驳,并结合具体案情,论述犯罪嫌疑人完全具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比如对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实行逮捕的时候,采取了某种应急措施等。

对破案后下一步工作意见,如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由谁负责讯问;如何进行讯问;如何深入犯罪现场和知情人群中去调查访问、收集和核实证据;鉴定工作如何进行,等等,均应写明。

8.提请批准逮捕书犯罪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首先叙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材料。重点是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有关情况。同时写明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其次,叙写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的事实材料,主要以事实说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的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总之,要通过事实的叙写,说明犯罪嫌疑人已具备了法定的三个逮捕条件,理应逮捕。

9.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总结和结论,也是公安机关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文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意见书也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基础和依据。这种文书标志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结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开始,并

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即写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出于何种动机何种目的,采取何种手段实施犯罪,涉及哪些人,具体犯罪情形怎样,造成什么危害后果,事后态度如何,有哪些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属实,等等。

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采用突出主犯,兼顾从犯、胁从犯的方法来记叙共同犯罪事实,注意写明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个人所犯的具体罪行。

(2)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根据统一格式的规定,这一部分采取填空的方法书写。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哪条哪款,涉嫌什么罪,因此应当依法审查起诉。理由之后,接着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作为法律依据;并在这一部分末尾写明“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的处理意见。

11.补充侦查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正文包括案由、补充侦查结果和附项。(1)案由。一段固定文字如下:“你院于 年 月 日以 字( )号补充侦查决定书退回的XX一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结果如下:”只填写出发文文号和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罪名)。 (2)补充侦查的结果。 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中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逐个写明查明的情况。对每个问题都要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式、查证的结果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经过最大努力,没有查清或者无法查清的问题,要把查证经过情况和查不清的原因叙述清楚。

(3)附项。补充侦查结果写完后, 另起一段写明所附材料情况,即写明“现将该案预审卷宗xx卷及补充侦查材料xx页附后,请审查。”

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悖于法律规定。如复议决定仍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就应当针对维持原决定的理由进行反驳,指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构成犯罪事实的有关要素齐备,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依法指出犯罪嫌疑人触犯的刑法条款和涉嫌的罪名,应当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既要反驳不起诉的理由,又要阐明应当起诉的道理。

13.试述检察文书的分类。 答:(一)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全国检察机关使用的刑事案件检察文书共有221种格式;办理民事、 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共有35种格式。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检察文书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刑事诉讼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及各种刑事诉讼决定书、通知书、意见书等主要文书。这种文书具有很强的执行性和严格的法定性,是供法院、公安机关、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的法律文书。刑事赔偿文书是检察机关为执行国家赔偿法而制作的刑事赔偿法律文书。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监督程序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工作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等检察活动中,依法进行内部请示、报告、研究讨论、审查、审批、登记等项工作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工作记录,只供检察机关内部使用。人民检察院使用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工作文书的格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业务部门分别制定。

(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

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文书和其他文书。

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罪行;共同犯罪人还兼有其他罪行,在叙述完共同犯罪的事实后,再叙述其他罪行。

1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写明哪些内

(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文书(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14.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

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15.起诉书的理由应阐明哪些内容? 答:一是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二是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三是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四是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16.抗诉书有哪几类?

答:主要有两类: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那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

17.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 答:①控辩主张

A.公诉机关的指控。它包括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以及公诉机关对本案适用法律的意见。要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叙述全面、简约。 B.被告方的辩护。一方面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自行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包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如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可简略表述为“被告人x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如对指控的事实有不一致或者完全否认的,则应概括写明其供述部分的内容,对未作供述部分的辩解和提出的相关证据,应具体写明。对于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意见,应主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述有关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叙述应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意见有分歧的内容作为叙述的重点。在制作这一部分内容时还应注意克服以往重指控、轻辩护的现象,真正使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在判决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

在叙述事实时,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一般可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主罪详写,相互间没有联系的数罪,按罪行轻程度由重到轻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可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总后分”,即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由主到从、由重到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被告人的

容? (一)事实和证据

(1)对控辩主张的表述。 对控辩双方有分歧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详写,没有分歧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略写。对上诉、抗诉意见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当进行分析论证,并阐明是否予以采纳的理由。对不予纳的意见,只须客观地表述“不予采纳”即可,不必进行“批驳”。

(2)对“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 二审刑事判决书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叙事,注意避免只是叙述方式的变化或个别词句的变换,或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或照抄照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没有变动或者无根本性变动的,可采取“彼繁此简”的方法,重点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对第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则进行概括叙述。 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原判有较大改变的,可采取“彼简此繁”的方法,重点叙述二审与原判认定事实和证据的不同之处,并据以证明其事实成立。 (二)判决理由

主要应当阐明二审查明事实成立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应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现有证据和犯罪构成上论述二审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或不成立或部分成立,以及应当如何定性处罚,有无区别于一审的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总之,判决理由和依据应当详尽准确,具有说服力和针对性。 (三)判决主文

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止时间等,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 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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