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4)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5)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报价范围与招标范围一致。本合同价款采用本招标范围的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其 (除不可抗力以外)所有风险。
3.2.2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风险费等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3.2.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的合格标准规定执行。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由招标人根据“渝建发[2010]158号”按合格标准计算,标段一暂定金额为108680元,标段二暂定金额为102700元。结算时再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件予以调整。《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投标无效。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由各投标人按照渝建发[2010]158号文之规定在费用总价表中单列并收取税金。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3.2.4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臵、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2.5工程计价
计价原则:按《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自主计价。
投标报价时的材料价格按梁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的2011年2月信息价及 2011年2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执行调差。(注:梁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价上有的材料价格按其计算,梁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计算。);人工费调整:按梁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的2011年2月信息价调差。
投标人应结合当地人工费水平及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本工程特点及风险、企业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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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前附表3.4.1条执行。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以下证书和业绩证明材料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原件)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要求所有证件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要求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3.5.2“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类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5.3“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要求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3.5.4“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证书(上岗证)复印件。(要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且持上岗证;如果证书上没有标明单位名称的,要求提供聘用证书。具体人员要求:标段一:施工员3名、质检员2名、安全员2名、材料员1名,标段二:施工员3名、质检员2名、安全员2名、材料员1名)。 3.6 备选投标方案:无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和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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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按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单位盖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若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记“正、副本”,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袋使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订的“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投标文件大袋采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前附表中的规定密封并加盖公章,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退还给投标人或作废标处理。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格式密封、粘贴封套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或作废标处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同时核验出席参加开标会议得投标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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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先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再开启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大袋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记录在案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1.4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现场时应在签到表(附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6.1.5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和成员在表决时享有同等的权利。
6.1.6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进行评标,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6.2 评标原则
6.2.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6.2.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6.2.3 反对不正当竞争;
6.2.4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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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
1、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 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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