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90%(含)以上,考试合格,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80%的补贴。
3.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70%的补贴。
4.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合格, 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60%的补贴。
5.培训对象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90%,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该院校该职业(工种)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收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
6.培训对象未完成其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所有培训课程,培训考勤课时达到总课时的60%以下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7.各技工院校招收的劳动预备制学员,不得向培训学员收取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等三项费用。严禁向培训学员乱收费。
(三)培训补贴申请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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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入学后1 个月内,将附件2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提出预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补贴标准的50%预拨培训费用,用于各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教学和培训管理。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供附件9规定的培训材料,按培训补贴标准结算培训补贴。
(四)培训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对上报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各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的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培训补贴资金补贴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完成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劳动预备制培训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主渠道,确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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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当年未按批准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其他规定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报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数、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并不定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中发现的实际问题。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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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日考勤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班考勤汇总表 6.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7.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承诺书
8.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9.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
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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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201 年 月 日 申请培训时间 申请培训规模(人) 序号 1 2 3 4 5 6 申请培训职业(工种) 申请培训等级
备注:上报申请表,需同时上报
1.申请职业(工种)的师资情况、实习实训设备情况; 2.申请职业(工种)的物价部门收费许可; 3.申请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 4.申请职业(工种)的拟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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