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
[2008]17号
各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支线航空补贴管理,促进民航运输生产全面发展,推动实现普遍服务,带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和《财政部民航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号)的规定,制定《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线网络布局,鼓励支线航空运营,促进航空运输持续协调发展,推进社会普遍服务,根据《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商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中安排的,对航空公司运营支线航线给予的补贴资金。国家鼓励支线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支线航空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线是指从支线机场始发或到达支线机场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距离较短或运量较小的航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支线机场是指民航机场规划中的中小型机场。
第五条 支线航空补贴遵循普遍服务、均衡发展、以飞促场的原则,向连接中
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红色旅游地区的航线以及区域枢纽机场和支线机场之间的航线倾斜。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航段纳入支线航空补贴范围:
(一)省(自治区)内的航段或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
(二)航段至少一端连接支线机场。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及旅游热点城市(不包括红色旅游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 (三)为避免支线航线在市场淡、旺季航班数量增减落差过大,规定淡季航班量至少达到旺季航班量的20%。
第七条 对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必要予以扶持的支线,报经民航总局、财政部批准后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办法
第八条 按照支线补贴标准和上年度旅客运输量计算确定航段补贴额。补贴标准根据支线地区类别和年平均客座率确定。
第九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支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支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范围内的支线。
第二类支线:东中部16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l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支线。
第三类支线:西部和东北l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支线。
第十条 客座率分为三个等级。即60%(含)-80%、30%(含)-60%、30%以下。 第十一条 支线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次 客座率 60%(含)-80% 30%(含)-60% 30%以下 第一类支线 20 40 60 第二类支线 40 80 120 第三类支线 60 120 180 淡季补贴标准按照以上标准上浮20%,旺季下调20%,各支线的淡、旺季由民航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参考上述标准,确定实际补贴金额。对于培育多年仍不见明显运营情况好转的支线,将视情况调整补贴政策。
第四章 预决算审批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年初,民航总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支出预算和支线航空运输情况确定年度支线补贴规模,列入民航总局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原则、范围和标准(跨区航段由两端机场所在的地区管理局各按照补贴标准的50%执行)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本地区上年度支线航空补贴方案报民航总局,民航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根据批准的补贴方案向财政部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第十七条 年终,民航总局汇总各地区支线补贴情况后纳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民航总局和财
政部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支线航空补贴实施细则,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民航总局商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