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统一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召集辖区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于每年4月份前统一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研究。
(三)会议讨论。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楼宇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楼宇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确定的企业、楼宇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和《温州日报》等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批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市政府网站和《温州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颁发证书。每年5月份前认定完毕。
第四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每年3月份需进行复核。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楼宇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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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总部企业需提供上年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或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重点商务楼宇需提供上年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绿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温州市范围内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重点商业楼宇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职能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一票否决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欠薪案件和其他情况一票否决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六)复核时发现财政奖励资金未用于规定用途的,取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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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全额返还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今后5年内的申报资格。
(七)总部企业违反其在温州市范围内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10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承诺要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功能区)应制定财政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批办法,市国税、地税部门应做好奖励企业关联税收入库的认定工作。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各区(功能区)财政先拨付到各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拨付给获得奖励、补助资金的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业主(经营管理单位),市级财政年终再与各区(功能区)财政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总部经济△ 楼宇经济△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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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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