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课件

2020-05-23 15:07

第一部分 前言

劳动立法:

萌芽阶段(五十年代)

中央人民政府《工会法》、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基本停滞阶段(六、七十年代) 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空缺。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国营企业劳动立法阶段(八、九十年代)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立法的新时代的标志: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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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历史阶段。

崭新的阶段:

2004年1月1日的《工伤认定办法》 2004年12月1日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7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年1月3日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1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1年1月1日的《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7月1日的《社会保险法》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2001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的四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5日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23日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

2014年4月1日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的现状

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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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是主要原因;

2、企业追求的利益与职工的基本权益无法调和是根本原因; 3、政府在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和宣传的同时,企业仍淡漠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是重要原因。

未来趋势:

1、劳动争议案件总量逐年大幅度上升;

2、劳动争议的诉请日趋复杂化,裁、审、调的难度不断加大; 3、企业败诉的比例仍居高不下;

4、具有社会敏感性的群体性案件会更突出。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发布的《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反映,2012年浦东法院受理1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共42批816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总数的27.64%。较之2011年的21批441件,增幅达85.03%,远超同期劳动争议案件10%的收案增幅。南京中级法院《2013年劳动争议案审判报告》也反映,2013年度群体性劳动纠纷比2012年增加了153.79%。总的来看,群体性纠纷明显上升,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的审判实务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

法律链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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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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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

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可总结如下: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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