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2020-05-23 15:28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报检知识

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入境预检

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 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

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

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1)船舶抵达口岸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在正式检查手续办妥前,边检机关对船舶进行监护管理。对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港后即可开工作业,港区作业工人可以上下外轮,待正式检查结束后,船员、其它登轮人员方可上下外轮。

(2)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正式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边检站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3)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边检机关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经边检机关同意后,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免办《船员登陆证》;已办妥签证的船员由代理申请在其有效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然后凭其加盖入境验讫章的证件登陆;外国籍船员凭有效的证件和登陆证可在船舶所在城市登陆住宿(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住宿)。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三)入境正式检查(登轮办理)

是指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人员直接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工作程序:对需要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边防检查人员将提前告知船舶代理,并于船舶靠泊前15分钟到达码头。检查人员登轮后,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到场协助检查。边防检查人员将询问船方或其代理人相关情况,并视情要求船方提供相关书面情况报告,外国籍船舶携带自备枪支弹药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不需填写此表),载明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存放地点。在对上述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后,边检机

关对船方或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检查,比对船舶资料、船员和旅客名单,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船员进行人证对照检查。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不需提供)、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需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①不靠岸的海上作业船;

②载有偷渡人员或在控人员的船舶; ③有情报表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 ④携有枪支弹药的船舶; ⑤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船舶;

⑥上级通知或边检站认为需登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的船舶。

(2)登轮办理检查手续的船舶,在办理手续期间,由边检站进行监护,未经边检站允许,除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办理检查手续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3)船舶载有枪支弹药的,由边防检查人员登轮进行清点、核实后封存;船舶出境时,由出境港边防检查站予以启封。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四)入港检查

是指从国内其他港口开往上海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施的边防检查。

工作程序:入港(国内来)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小时内至辖区边检站检查队办理入港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经监护队执勤民警拆验并签名的《边封》(内含《船员名单》、《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

注意事项: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开放港口间进出的,无需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2)入港的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上下作业人员、开工作业。

(3)对入港国际航行船舶为其船员申请办理《船员登陆证》的,代理人员或船方出具情况说明,边检机关核实后视情予以补发。

(五)出境检查

是指国际航行船舶从我国境内驶往境外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境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和人员有效证件。中国籍船舶和全部船员为我外派船员的方便旗船舶,还应提交经船长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出境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

(2)为了确保船舶检查质量,对于本航次非入境边检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需要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来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

(3)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六)出港检查

是国际航行船舶从上海港驶离我国境内另一港口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港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出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由边检站制作《边封》(内容包括《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加盖边防检查站业务专用章的《船员名单》),交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转交或通过边检机关内部网络发送至下一港边防检查站。

(3)中国籍船舶出港、入港时,边检站可不进行检查,也不制作《边封》。 (4)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港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的、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七)核查与抽查

核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申报情况、边防检查手续办理情况的准确性进行的核实。其主要目的是核对申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准确申报航线、航程、航期、各类单证,是否有隐瞒未报事项等;核实代理人在申办边防检查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或差错。

抽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停留期间,对交通运输工具、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口岸限定区域进行检查。主要目的在于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是否认真落实了自管措施,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人员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注意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

(八)新船交接

工作程序:代理人员应当在交船前24小时将计划交接的新造船交接申请向边检机关书面报告,其中应注明船舶名称、国籍、吨位、呼号等。

注意事项:

(1)由本厂新造的船舶一般在本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外地造船厂新造的船舶计划安排在上海港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安排在上海港内的具备造船资质的船厂进行交接。

(2)交接时,造船厂保卫处或生产科主管人员,船长、代理应在场,船方须提供船员证件和船员名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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