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三国法(7)

2020-05-24 09:18

C. 美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 中国某旅游公司组团到澳大利亚14日游 参考答案:A,B,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四种类型的服务:一是跨境供应,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二是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四是自然人的存在,即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工程承包。“美国留学生大卫在北京某小学讲授英语课程”属于自然人存在形式的服务类型,故A选项应选。“法国家乐福超市集团在中国各大城市设立分店”属于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类型,故B选项应选。“美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类型,故C 选项应选。“中国某旅游公司组团到澳大利亚14日游”属于境外消费形式的服务类型,故D选项应选。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 17719#

70. [多选题]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启动的对外贸易调查事项?

A.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蜂蜜是否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及其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损害程度 B. 我国北京香泉进出口公司出现的100多万美元的挪用公款事件 C. 多家国际船运公司的联合行动对国内航运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D. 日本只对原产于韩国的某类海洋食品发放进口配额,而未给予中国同类产品进口配额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据此,ACD选项属于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启动的对外贸易调查事项,应选。B选项的挪用公款属于刑事责任,不属于贸易法调整的范围,故B选项不应选。本题的应选项为ACD。

71. [多选题]中国A公司以每台400美元 FCA货交承运人(大阪码头)的价格条件,从日本B公司购进电视机1000台。A公司以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该批货物在大阪码头交承运人S公司以集装箱装运,中国A公司接到通知后,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大阪银行对B公司提供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大阪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A公司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的货物被水浸泡,一部分货物受损。经查发现,运输途中遇雨,加上集装箱有漏洞致使货物毁损。A公司就此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因为该批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

B. 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因为此损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范围 C.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S公司追偿 D. 中国A公司应直接向日本B公司索赔 参考答案:A,C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货物受损是因为雨水浸湿,一切险中包含淡水雨淋险,属于承保范围,因此,A公司可就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货物被雨淋,是因为集装箱有漏洞,而集装箱是承运人提供的,这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适航义务,承运人有过失,不能享

受免责,应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承运人S公司追偿,故C选项正确。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因并非由于日本B公司造成,而是由于承运人过错引起,故中国A公司不能直接向日本 B公司索赔,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C。 17736#

72. [多选题]英国人约翰在美国签发一支票,委托美国驻中国花旗银行为付款人,持票人俄罗斯人普希金在要求花旗银行付款时,双方因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争议并引起诉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该案可能适用的法律有: A. 英国法 B. 美国法 C. 中国法 D. 俄罗斯法 参考答案:B,C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97条的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的票据是支票,英国是当事人的国籍国,美国是出票地,中国是付款地,俄罗斯是持票人国籍国。根据前述规定,对该支票记载事项的争议,适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即中国法。故可能出现适用美国法情形,也可能出现适用中国法情形,不可能出现适用英国法或俄罗斯法的情形。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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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8

73. [多选题]位于中国福州的甲公司与位于澳门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内地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A.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也为中级法院

B.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C.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并作出判决 D. 如果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于被请求方专属管辖,则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认可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4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故A选项错误。《安排》第5条规定,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故B选项正确。《安排》第10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和执行的请求,并作出裁定。故C选项错误。根据《安排》第11条的规定,“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属于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便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BD。 17739#

74. [多选题]在北京的某企业因与设在香港的凤凰公司的争议向北京中院起诉。下列关于诉讼中司法文书送达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凤凰公司未对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的,视为送达

B. 如果凤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武汉,法院向法定代表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C. 北京中院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D. 如果北京中院的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香港的法院不用再送达 参考答案: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由此可见,凤凰公司未对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如果它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的,就视为文书已经送达,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在本案中,如果凤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武汉,法院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司法文书,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2条规定: “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据此,北京中院是无权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故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因此,即使北京中院的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香港的法院也应该送达该文书,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CD。 17740#

75. [多选题]关于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外国律师绝对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B.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可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C.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其委托书只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就可直接从我国境外寄交或托交

D. 经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的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B,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可见,外国律师在我国不可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律师在我国可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前述《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C选项所述情况

下,只有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C 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30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BD。 17741#

76. [多选题]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2009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 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 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 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 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参考答案: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王某未留有遗嘱,对王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该法定继承的规定。应当注意,王某只是回中国探亲,虽然其死亡地为中国上海,但其住所地是在美国纽约州。因此对王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应当区分财产的性质:动产适用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美国纽约州的法律;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法律,即在中国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在美国纽约的公寓和商店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故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CD。 19812#

77. [多选题][2010年真题]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多选第84题) A. 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B. 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C.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D. 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参考答案:A,C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考点]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 20243#

78. [多选题]甲国是一个古老的王国,其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而外国人不得进行干涉的是:

A. 甲国决定建立君主立宪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 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建立了种族隔离区 C. 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国际组织的领导人来访

D. 甲国决定按照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章程退出该国际组织 参考答案:A,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的范围并不与领土范围完全对应。也就是说,发

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事项并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一国的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以及有关行为是否违背了国际法规则。|学\\法\\网|因此,ACD选项属于国家内政范围,应选。但甲国建立种族隔离区违背了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不属于内政范围,各国有权采取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B选项不应选。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CD。 20245#

79. [多选题]中国好运来公司2002年 10月1日向美国道可特公司发出要约称:圣诞树饰品铃铛20000件,每件1美元CIF纽约,11月初上海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香港仲裁,要约在7日内回复有效。要约发出后,国际市场上圣诞礼品价格急剧上涨,中国好运来公司遂于10月4日向美国道可特公司发出通知表示撤销原来的要约,道可特公司称其已于10月3日向好运来公司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其要约。针对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有的要约都是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B.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好运来公司的要约不能撤销,因为其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接受的期限

C.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使是可以撤销的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方可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D. 假如道可特公司表示接受要约的通知中将仲裁地点改为纽约仲裁,则其通知构成反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接受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故A选项错误。本题中,好运来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接受的期限,故此要约不能撤销;并且即使是可以撤销的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须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方可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学\\法\\网| 故BC选项正确。承诺欲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对争端解决地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BCD。 20251#

80. [多选题]下列关于提单和保函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C. 《汉堡规则》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 D. 根据我国法律,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不适用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 ×

答案解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故A选项错误。|学/法\\网|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在托运人手中只是初步证据,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讲,提单却是最终证据。故B选项正确。|学法网|《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但为了抑制保函的作用,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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