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3-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文第三条,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由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严禁未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拆卸)他人的资质(资格)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连同以下资料报送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二)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和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
(五)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方案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审批后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3-2)和经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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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操作工1名、司索、电工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安装前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安装(拆卸)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表3-4)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核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见证以下工作,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表3-5):
(一) 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参与安装、拆卸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验收;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的自检工作。
第四章 设备验收与检测
第三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表4-1)。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收到自检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所需的费用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第三十五条 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4-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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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一)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三)经改造或大修的;
(四)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高度每增加60米的; (六)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定有效年限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见(表4-3)。
第四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 67-2010)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取得《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第四十二条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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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单》(表4-4)。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设备使用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六条 使用登记须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表5-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导则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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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好《设备运转记录表》(表5-2)、《设备润滑记录表》(表5-3)和《交接班记录》(表5-4)。
第五十一条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2名司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3-4)。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五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要记录在档,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登记表》(表5-5)、《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表5-6)。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五十四条 使用单位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10台,应配备1名设备管理员;10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设备管理员。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应进行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建机一体化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表》(表5-7)、《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表》(表5-8)和《隐患整改通知单》(表5-9)、《隐患整改反馈表》(表5-10)、《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表》(表5-11)。
第五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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