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工作专题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加大对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住宅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裘新谷(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董天乐(市建委工程管理处处长) 王 萌(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成 员:董学群(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处处长) 翁焕明(市建委宣传处处长)
陈水国(市建委办公室信访受理中心副调研员) 楼土新(上城区建设局副局长) 程晓东(下城区建设局副局长) 何孝强(西湖区建设局副局长) 王益坚(拱墅区建设局副局长) 王金荣(江干区建设局副局长)
吴立新(下沙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副局长) 韩季昉(之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规建局副局长) 黄炳潮(滨江区建设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工程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决策;组织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督促、协调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各项工作。
市建委办公室信访中心:做好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及时落实、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劝导和调解工作;沟通衔接市级各有关部门,做到信息共巷、同步工作;汇集和分析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的工作情况和问题,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服务。
市建委房开处:全面了解在杭各房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进度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房地产企业认真做好质量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工作。
市建委宣传处;及时掌握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沟通有关新闻媒体,统一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建委工程处:督促和落实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认真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重大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局:组织、督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沟通衔接区级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合力做好工作。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抓出时效。 (二)突出质量管理重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中,要突出重点,实现长效管理。
1、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职责和义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加大人员和设施投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2、强化质量检测。住宅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严格督促企业按照规范和标准实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对验收和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加强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有效监管,以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过程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加大实体检测力度,严格结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易对周边造成影响的一些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方案论证、施工和监护工作,特别是工程基础施工和开挖阶段前,监督房地产企业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周边房屋的鉴定、监控、防护措施,建立应急予案;
4、注重通病防治。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工程质量通病关系到工程交付后质量投诉率,关系到群众满意度。大多数通病成型在施工实施阶段,要进一步严格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主体认真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杭建工发〔2010〕337号)中的相关要求,共同努力,加以预防、控制和治理。施工企业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 5、严把竣工验收关。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管力量,把好竣工验收关。全面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发现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落实投诉处置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保证工作到位,让人们群众满意。
1、落实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一步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严格督促和落实各责任主体,按照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修复和保修责任。对未落实质量保修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2、强化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杭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0号)的有关规定,实现制度化、程序化的、规范化的管理;
3、妥善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建立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快速处理机制,加快质量投诉处理时间,加大质量投诉处理力度。同时注重依法做好政策宣传,认真、耐心的做好解释、劝导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当事双方的协调沟通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建立预案。各房地产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建立住宅工程相关的质量投诉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质量与维权现场办公室,落实质量处理和修复的人员和队伍,明确住宅质量问题的维修和维权的流程,保证第一时间受理处置用户的疑问和投诉,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5、加强跟踪。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未交付使用的,房产企业应在交付前组织对实体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质量缺陷,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均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应急处理预案。有关机构和应急处理预案在2011年11月30日前报市建委工程处。 特此通知。
联系人:夏 坤,电 话:87020195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