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2020-05-24 10:13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

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

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 决策授权体系

第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七条 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其主要职能是:

(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 (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五)制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融资融券合同。 (七)定期听取融资融券部等业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

的报告。

(八)其它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提出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起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起草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提出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审核征信、评级和授信等。

(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融券合同。 (七)制订《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

(八)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逐日盯市和实时监控,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督导营业部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必要时发起并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九)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实际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力。

(十)统计汇总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定期形成内部管理报表和外部监管报表,并分别向公司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十一)与营业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

融资融券部下面设立资金证券部、信用部、风险控制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五个二级部门,分别履行以上相应的职能。

第九条 营业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核客户资质,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

(二)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为客户办理征信、评级、授信等事宜。

(三)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协助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

(五)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办理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信息变更等。

(六)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后,通知客户强制平仓事宜,并做好和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

(七)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八)与融资融券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

营业部设立信用岗、风险控制岗等岗位,结合原有的开户岗位和

复核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三章 其它相关部门职能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筹集、调拨和管理融资业务所需资金。

(二)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资利率、管理费率和期限建议。 (三)负责开立和管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交收。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净资本和融资融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

(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资产使用效果的评价等。

计划财务部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一条 存管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开立和管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二)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各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及业务许可的申请、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包括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人清算和与客户的明细清算。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收,包括余券划转和融券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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