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意识差异文化根源

2020-06-03 11:15

中美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及其文化根源探究

一、法律意识概述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权利、义务的认识等1。 法律意识是一个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构成的复杂的综合体。它首先表现为大众处于感性认识阶段的一种法律心理,这种法律心理隐藏在人们的意识深处,是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其次,法律意识还表现为公众的法律观念,比之于法律心理,这种法律观念渐渐脱离了大众内心的一种对于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情绪性理解,逐步体现为公众对于法律的自觉关注、认知、评价的一个认识过程。最后,法律意识还体现为其深层结构中的高级阶段,即以理性化、理论性、体系化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思想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相对独立的,同时又是易变的。

法律意识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和易变性,可以说明中美两国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两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在交往方面,中国人通常更信任人际关系,而不太信任书面规则和程序。而美国人一般认为书面规则适用于每一个人,制度比人更可靠,并且能够产生公正、合理的程序和决定。美国人通常都能尊重别人的安宁,在歌剧院不用提示都能够做到噤声欣赏,在餐厅吃饭时的交谈声音也会很低,跟中国有划拳斗酒的吵闹大不相同。排队时也都很守秩序,插队是不被接受的,蜂拥上车的事情绝对很少发生。

二、法律至上的美国社会(美国人对于法律的知识、信仰和态度)

在美国,有两本书最受推崇,一本是《圣经》,一本是《美国宪法》;有两种穿长袍的人最受尊重,一是牧师,二是法官。无论是法律讲座,还是亲身经历,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全社会像敬畏上帝一样敬畏法律。大家共同遵循法律至上的社会治理准则,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就会收到应有的惩罚。

(一)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中的民主思想

美国的法律源自于古老的英国法,但却在短短数百年间获得了充分的发展。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十七世纪初在美洲定居下来的移民,从他们在欧洲旧社会所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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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立聪,试论当前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2。

一切原则中析出民主原则,独自把它移植到新大陆的海岸上。”在这里,民主原则得到自由成长,并和平地发展成为法律。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它的人民来自世界各地,并有着不同的民族、文化和信仰,他们能够在一个国家中实现和睦相处,并使这个国家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这应该归功于它有先进又符合人性化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前身可追溯到1619年居住在弗吉尼亚的移民召开的第一次代议制议会上通过的第一批法律以及1620年一批清教徒们所共同签署的“五月花号”公约。而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等则构成了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后,在美国社会,民主、共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至上的思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二)对法律的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美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美国著名历史学家、评论家亨利·斯蒂尔·康马杰教授有如下这样一段精彩的描述:“尽管美国人表面上轻浮傲慢,不尊重法律,而且总是不相信律师,但实质上是尊崇法治的。他们引以为豪的是,美国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哪怕是最高级的官员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管制……”托克维尔则将美国人对法律的尊重比喻为“如爱父母”,因为“每个人从法律力量的增强中看到个人利益。”

美国人对法律尊崇的表现之一是:在西方各国中,只有美国人使立宪制度成为一种宗教,使司法制度成为一种宗教规程,并使两者处于虔敬的气氛之中,这也许应归之于宗教对于人们在尚法方面的巨大感召力。其结果是美国最高法院几乎成了美国制度中神圣不可侵犯的组织机构——尽管对最高法院的批评有时过于苛刻,但却很少有不尊敬的表现。一个人在白宫侮辱总统可能只会受到斥责,但是如果实在法庭上,哪怕是对最低级的法官的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

三权分立本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贡献,经过汉密尔顿等人的改进,有机地溶入了美国社会的政治法律体制之中。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观念,法律对于政府和公众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已在美国达成了共识,成为美国人法律意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等并行不悖。因此,在美国宪法通过后不久,作为制约联邦政府的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随后也得以通过,其大部分内容取自英国历史上的《权利法案》。两百多年来,美国的法律体制自然不乏种种缺陷甚至危及,但是尚未从根本上动摇美国社会对于法律的尊崇。

三、人情至上的中国社会(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历来主张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也就是说,凡事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矩,并受到等级观念的制约。例如,晚辈见到长辈为表尊重要主动打招呼;学生要尊敬老师等。

在独具特色的中国文化中,人情占很重要的地位。人情在中国社会中有其一定的社会结构性,人情与面子是相互联系的,讲情面的人会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地回报别人的情谊。因此,在中国文化中,自我评价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及相互交往的情谊中建立和实现的。中国人强调家族及阶级层次。中华文化崇尚集体主义,人们之间相互信赖,在衡量个人行为时,往往是以道德为准则,注重和谐、群里利益的维护,这与美国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一)重权利,轻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实现由“权力”社会过渡到“权利”社会,抛弃“权大于法”的观念,建立起以法律为社会总调节器和稳定器的法治社会。然而,当前我国公民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不少人头脑中还存在“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一些公民,甚至包括一些执法者,仍然认为,法律是由掌握政权的机关制定的,是政权机关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是权力大于法律。

以权力为重还是以法律为重,这实际上反映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重权轻法”的现象与中国现阶段法制本身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同时又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密切相关。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从先秦儒家“德治”、“仁政”,以至秦汉以后儒家的“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等思想,成为当时中国社会中影响最大的政治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遗产,对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作为剥削阶级社会中维护剥削阶级社会统治的法律思想,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不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容的思想和观念。因而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同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但这种文明又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不高,家长制、宗法制统治下经济十分落后的状况下,这种有专制统治而缺乏民主思想的社会延续了两千余年。作为一种持久的文化传统,它不可能一下子从人们的思想中消逝,而中国当代的公民作为这种法律文化的继承者,也就不可避免地深受影响。 (二)重道德,轻法律

当代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突出表现就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过于重视道德约束、轻视法律调整的现象也

普遍存在。法律重在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则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当今社会,人们却常常模糊两者的界限,把本该由法律调整的对象归于道德的调整范围,把应依法处理的问题当做道德问题来处理。尤为严重的是,不少公民对于自己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不惜以丧失法定权利为代价来换取道德天平上的优势。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就是一个典型代表。秋菊勇敢地拿起了法律这一武器,这本是令人称道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她也只不过是“讨个说法”而已。 (三)重调节,轻诉讼

孔子在鲁国为官时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善于劝讼息讼,这实际上就是主张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这种思想对当代中国民众仍具有很大的影响,有的人甚至认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才会引起诉讼,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是不会参加诉讼的,在许多人眼里,进法院是件不光彩的事。此外,有的人“重调解,轻诉讼”的原因还在于对法律缺乏了解,因而缺乏信任感,担心诉讼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权益的更大损失和防止名声受到损害,他们宁愿在主站自己的权利时作出一定的妥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息事宁人。

四、中美公民法律意识差异的文化根源

一个民族的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可以左右的,而是经历了千百年的历史洗礼才形成的。而两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差异正是受到不同文化积淀的影响才得以产生。

(一) 自然环境和劳动方式的影响

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来自与其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劳动方式,中国人的“天人合一”和“内向性主体精神”与美国人的“征服欲望”和“外显性客体精神”是由不同的自然环境孕育而成的。中国文化基于农业社会,这种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等级社会,强调等级与和谐;而美国不完全依赖于农业,他们对商业的依赖性比较大,这些产业对个人特征的要求更高,所以于此相适应,美国人的思维取向是个人式的,与中国人际式的取向不同。 (二) 民族历史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以农业为主,而农业经济增长缓慢,不像商品经济下的财富积累暴起暴落,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分化和差异不那么显著,人们之间容易形成稳定的连结,再加上小农生产的特点,于是形成了个人对于群体的依存关系,还有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个人是血缘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社会上,个人也是复杂的关系网中的一个扭结。正是这些关系使得个人消融于整体关系之中,因此,中国文化讲的便是群体的人

而非个体的人。与此相反,美国人看重的则是个体的人,中世纪中后期和近代,由于私有制深入到家庭内部,父子兄弟甚至夫妻各有各的私有财产,这就为每个成员的独立奠定了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关系成为家庭成员间的主要关系,也就为个人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其次,美利坚民族是一个经过民族融合的结果,也有人将美国成为“色拉盘“,这是一个多元制的社会,多元制的社会”就是要使所有的思想和意见都能得以表达和实现“。因此他们追求的就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另外,美国是一个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社会,人口流动性比较大,人与人之间在生存、生活方面的依赖性逐渐削弱。 (三) 传统思想的影响

中国文化是建立在儒家思想上的内陆文化,主张简约、和谐、中庸、对称与平衡。美国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传统之上的海洋文化,在思维方式上以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维和分析思维为特征,强调个人特征和自由,是一种以个人主义为主的社会2。美国人不太接受中间调和,是则是,非则非,喜欢标新立异。美国传统中贯穿了在竞争中求发展的新年,他们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永远愿意进行创新,渴望寻求解决老问题的新办法,也愿意迁移,接受新工作与新事物,进行冒险,而这些也正是很多中国人所缺乏的。 (四) 社会认知系统的影响

从社会认知系统上讲,中美的哲学和认知论在社会历史背景中建构了不同的心理学理论。中国人生活中复杂的社会关系使得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注意力用来关注外部世界,所以中国人的自我结构是依赖性的;相反,美国人生活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所以他们更有可能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客体和自身的目标之上。在这个社会认知系统中,社会组织对认知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辩证思维和逻辑就是这种认知过程的特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特性一直保持下来,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中国人的认知以情境为中心,美国人则以个人为中心;中国人被动的态度看待世界,美国人以主动的态度征服世界。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美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确实还叫大,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从个人素质角度来谈,而应该从各自历史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的差异上来辩证地看待。不同的文化造就了不同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不同的社会规范以及生活方式,因此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只有客观地认识了彼此的差异以及差异背后的原因,我们才能正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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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民,中美文化差异探源,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

审视自己的不足,学习对方的长处。在尊重彼此异同的基础上,中美公民方能正确地认识彼此,进行无障碍地跨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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