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案例分析(2)

2020-06-03 11:26

类经济损失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又在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但在2008年8月27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也领取了补偿金并工作至该日,次日公司又开具了退工证明。

(1) 请问怀孕女职工可否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2)应该如

何处理这件事情?\

答:(1)不可以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丽丽是在2008年8月16日经诊断确诊为怀孕,8月27日,医药检测公司与丽丽办理了工作移交,丽丽填写的移交单清楚反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和方式。公司还在非发薪日支付丽丽当月工资,丽丽也领取了补偿金,说明丽丽是明知怀孕而对解除合同未提出异议,故不可以恢复。 (2)如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女方未提及怀孕也不知道怀孕,但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经医疗机构证明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怀孕的,则双方协商解除的不予恢复,因女方可预见到解除的后果,并为承担后果有了准备,表示同意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女方是被动到期终止合同,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被解除,则劳动合同可以恢复。因员工本身并未同意,尽管领取了补偿金,签了字,也不能改变是被解除或被终止的事实,故一旦有合同期间处在怀孕期的实际情况,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支持。

8、\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2008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 (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对“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这种规定,视作无效。胡某的伤残应为工伤,所公司应支付胡某治疗期间全部工资,医疗费用。

9、小王是某公司员工,2006年3月1日他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但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提出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小王是一个比较内向的员工,不善交流,故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续签,就这样过了7个月,2008年10月的一天,公司突然告知小王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并支付小王劳动合同终止前的经济补偿金,您作为小王,应该如何为自己争取应该所得?公司为此应该承担哪些补偿呢?

答:公司应承担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0月为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日期,第一个月免责,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应支付双倍工资。 2.公司不能以小王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解除,所以该解除视作非法解除,应承担赔偿金,即2倍的经济补偿金。 最低工资不含交通补贴100元,所以张某的收入是834.5元,如最低工资是1450元,应补足6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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