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经济学第四至六章总结论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知识水平的逐渐提高,法律也越来越完备。处在当今这一个经济社会,既要懂得如何在经济生活中积累财富,又要懂得如何用合理的手法保护自己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我选择了“法和经济学”,这样一门选修课。本学期的教育重点就是第四章“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和第五章财产法经济学以及第六章关于合同的经济理论。
第四章的一开始,作者就引入5个例子,引入了关于“占先规则”,资源的私有及非私有,私人占全产权的冲突,法律的干涉范围,侵权持续相当长时间的处理办法等议题,从而提出了财产如何被创立,什么可以被私有,所有者如何处置其财产,有关财产权侵犯的赔偿是什么四个财产法的基本问题。其后的小节中集中建立对财产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工具:讨价还价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 为了展开对财产的经济分析,首先建立一个关于讨价还价博弈的经济理论。出售旧车的例子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不合作解中,双方的利益(称为他们的风险值)为亚当 3000 美元(他持有车的价值),而布莱尔 5000 美元(他的现值款)。而合作解中,一项资源(汽车)从估价低的某个人那里转移到估价高的某个人(布莱尔)那里,即将资源转移到评价更高的用途上所带来的价值被称为合作剩余,在经济学中我们往往在追求一种效率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讨价还价,人们会在互动合作中达成某种规则,有些时候,合作的规则是通过外部强加于人们身上——如法律。人们自愿达成的规则
常常要比由法律强加于他们身上的规则更为有效。合作时法律的规则在效率上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各方能够成功的相互进行谈判,就会到最优结果,无论法律上的规则是怎样。也就是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的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
20 世纪 90 年代世界范围的私有化浪潮消除了私人协商许多规制上的障碍,从实践上说明了“科斯定理---构建法律以消除思人协商的的障碍”的运用,而人类的主观因素影响要求第三者迫使他们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规范的霍布斯定理便产生了:构建法律以使私人之间的协调失败所导致的损害最小。书中随后将规范的科斯和霍布斯定理图形化进行易成本与合作剩余的分析:效率要求大于 45°线以上的地方即剩余超过成本的地方都应进行交易;而相反的,一旦交易成本大于剩余,效率要求无需进行私人交易。这样保护产权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保护产权,第一种在赔偿金上,法律通过两种形式的赔偿结合起来,对过去的损害给予货币的补偿以及禁止未来带来损害的行为,即法律赔偿和衡平赔偿。第二种为禁令。在交易成本高时,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更为有效,而交易成本低时,更为有效的赔偿方式是禁令。在此基础上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区别在于排他性和竞争性,而这两者之间的选择应该取决于私人执行和交换的成本是还是小于公共管理、政治上的讨价还价以及资源配置扭曲所带来的成本。最后关于财产的分配,税收作为一种再分配方式优于财产法。通过这一
章我们了解了科斯定理的应用及原理,产权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内部化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收益和成本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
接下来我们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框架和经济理论阐述了产权的四个基本问题。先占原则,即“在时间上领先,权利上优先”,清晰地说明了产权主体,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效率原则,常常是对某些具有“公共进入”特征的资源适用,公共进入规则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而私人产权则花费较高的排他成本。
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资产具有扩散性和外部性,产品的使用者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分享到他人努力所得的结果,导致信息的需求者不会高成本和高风险地独立开发或通过谋求许可获得信息,这就使得知识的开发者通过出售信息或通过出售信息的载体产品谋求利润、获取创新活动的奖赏变得不可能。没有合理的财产制度,就不存在负担开发成本和得到必要补偿的激励,也就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了一个“衡平机制”:一方面,信息的创造者应当以公开、披露或者其他方式使知识社会化。另一方面,作为回报国家维持创造者一定范围内对知识的独占。首先是限定知识产权的时间期限。其次是通过收取知识产权费来促使权利主体早日放弃权利向社会开放使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限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第六章“有关合同的经济理论”在对交易理论进行批评之后深入的讨论并解答了“什么样的承诺应该强制履行”以及“违背可强制履行的
承诺应给予什么补偿”。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可以依据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区分为瞬时交易和缓期交易。合同是完成承诺交易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合同的订立必须考虑到承诺交易中的两个重要的问题——分配由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损失和促进信息交流的顺畅,从而有助于交易双方顺利达成交换目的。相应地,合同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而有关合同的经济理论的研究重点则是如何通过人们所达成的自愿协议来促进人们对私人目标的追求。
既然合同法的目的是通过强制人们履行承诺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承诺)应该是按其条款严格履行的呢?合同的经济理论的研究表明,一份完备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合同的订立者必须具备个人的理性,二是签订合同的环境必须是一个类似完全竞争的环境。 如果一个承诺做出之时双方都希望它是可强制履行的,那么这个承诺就应该被强制履行。
有关完备合同的经济理论为法律经济学研究由于个人理性和市场环境的缺陷所造成的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基础。例如,当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时,原告会对被告(违约方)提出起诉,被告则可能会提出辩解。被告的辩解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立约抗辩”,即被告声称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不正常的因素,使得合同不完备,妨碍了合同的合法性;二是“履约抗辩”,即被告声称在准备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的情况,导致他无法履行合
同。被告抗辩的目的自然是要求法院免除其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效率的原则,将依据合同是否完备的有关标准,来判定违约方所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以此来作出是否应该免除违约方合同义务的判决。如果合同是完备的,法院可能会判决违约方赔偿违约受害者所承受的实际损害,即违约补救的“法律救济”(亦称“法律补救”);法院也可能会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即违约补救的“特定履行”(亦称“衡平补救”)。
合同法和法庭通过履行、解释以及调整契约来促使人们合作。通过履行契约,法庭使人们能够做出相互合作的可信承诺。通过最佳的履行契约,法庭创造了有效合作的有效诱因。当立约人在有效水平上投资于履约,而受约人在有效水平上予以信任,那么合作就是有效的。通过解除契约,法庭能够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特别是,法庭通过提供有效违约条款来降低商议合同的成本。通过调整契约,法庭能够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纠正市场失灵,法律降低了损害人们互相签订承诺之意愿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通过维持长期关系,合作问题就能以最低限度的依赖于政府而得到解决。通过代理博弈模型,该章分析了合同法的这些目的。经济学分析必然产生响应合同双方的法律理论,而不是产生想法重于利益的独断的经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