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略论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原则和法律体系一(2)

2020-06-03 13:01

“之间”就意味着事物的融合,“各州之间”,就不能只停留一州与另一州边境上,而应包括一州与另一州的州境之内;(3)国会规定各州间贸易的权力是否具有排他性?在国会行使此项权力的同时,各州是否可以行使这一权力,马歇尔在判词中没有断然主张国会规定各州之间“贸易”的权力具有排他性,但他指出:与本案有关的州法与联邦国会颁布沿海航行法相抵触,因而州法是无效的。

马歇尔在判词中概括说:所谓“规定各州之间贸易”的权力,就是制定管理贸易的法规,宪法赋予国会的这项权力,像宪法赋予国会其他权力一样,本身是完整的,可以行使到最大限度,除了宪法中明确规定者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但马歇尔没有说清楚“规定各州之间的贸易”,货物在流动过程中,以什么地方为起点受州法的管辖,在“布朗诉马里兰州”案中(1827年)马歇尔就遇到了这一难题。马里兰州颁布了一项法律,要求批发商进口货物必须向州政府交纳许可手续费。进口商布朗拒不交纳,理由是他已向联邦政府纳税,马里兰州的法律是违宪的。马歇尔为了摆脱窘境,在他起草的判词中杜撰了一所谓的“原始口袋”的原则,当装进口货的口袋中的货物与州内的其他大宗财物混杂以后,则这些货物不再在各州之间的流动,因此应服从州法的管辖,州政府有权征收捐税或手续费;如果进口货的口袋保持原始的状态,则须服从联邦有关法规的管辖,州政府无权对此征收税款或手续费。

尽管马歇尔对“贸易条款”的解释,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有不够周密之处,但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具有积极的意义,他的判词否定了妨碍自由竞争的轮船专营权,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他对“贸易条款”作广义解释,为日后国会采取立法行动打下了基础,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形成时期,国家借助这一条款颁布的第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法律是1887年的州际贸易法,随后颁布了反托拉斯法;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有关新政的许多重要法案,如以恢复所谓“公平竞争”为宗旨的《全国产业复兴法案》、调整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法》、调整劳资关系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等。“新政”以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全面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的活动,美国法学家认为这

标志着经济放任主义的终结。第二次大战结束后,为压制高涨的工人运动,国会利用“贸易条款”于1947年颁布了调整劳资关系、赋予总统以禁止罢工权的《塔虎—哈特案》法。这类例证还可以举出很多。对“贸易条款”的解释,不仅授予国会以广泛的权力,而且还对州权加以限制,因为根据国会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的宪法原则,州法与联邦法相冲突时,以后者为有效。但国会可以特许各州规定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某些方面,如契约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等。对各州涉及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某些立法,当联邦国会保持沉默时,州法是否合宪则由最高法院通过审理有关的案件作出解释。美国宪法学家帕尔德森写道:“‘贸易条款’有力地说明,宪法的某些条款措辞含糊,使牛车时代1787年制定的文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此在“弗莱诉合众国”案(1975年)的判词中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国会决不可利用损害州的完整性或侵犯其在联邦体制中有效地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方式实施它的权力。”同时各州政府也只能在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为最高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权力。

根据联邦主义的原则,美国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两部分,赋予联邦政府以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各州在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享有独立自主权,因此在同一地区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重政府,联邦法和州法两重法律体系,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重法院并行地发挥作用,每个公民有着双重的公民资格,他既是美国公民又是他所居住州的公民,每个人要交两重税款,每个人可以向两重政府请求权利,要求服从两重法律和司法机构的管辖,这必然要产生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仲裁机构从中起调节和仲裁作用,这种作用便落到了最高法院身上。

四、对联邦国会立法权的限制

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中和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联邦国会权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会不得通过剥夺公权令,即不经司法机构审判而直接施加刑罚的法令,作出这一规定是基于三权分立的原则,只有司法机构根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对被控者进行审讯后,才能判处刑罚;如果允许立法机构通过不经审讯和判决而对特定的个人直接施加刑罚的法律是不符合分权原则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斯托里说:“通过剥夺公权令就是立法机构行使司法职能。”1946年国会众议院非美活动委员会断定联邦雇员罗维德等三人参与所谓阴谋颠覆活动,国会据此通过紧急“拨款法案”,指名开除他们的公职,不准支领薪金,罗维德等人起诉,美国最高法院在判词中确认该法为剥夺公权令,是违宪的无效的。国会作为立法机构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开除公职和不准领取薪金的条件,但无权通过法令对特定的个人施加这种惩罚。

(2)国会不得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为了反对封建司法的刑事擅断主义和专横暴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西方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如1772年北美十二州殖民地会议宣言和弗吉利亚权利宣言都规定不得制定任何追溯既往的法律。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从而引申出不得制定法律对以往未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在典型的“考尔德诉布利”案(1878年)对追溯既往的法律下了权威的定义:①任何对该项法律通过以前的无辜行为规定犯罪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施加惩罚的法律;②任何对该项法律通过以前的犯罪行为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法律;③任何改变证据规则允许控告的一方在该项法律通过以前负较重举证责任的案件变为负较轻举证责任的法律。前两者属于实体法,后者属于程序法。其总的精神就是“从重不得追溯”,但“从轻可以追溯”,即后法较前法惩罚较轻的,适用后法;上述判例还表明,禁止制定追溯既往的法律是指刑事法律,而不是民事法律,如提高所得税的法律,就可以追溯该项法律通过以前的收入。

(3)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美国独立运动实质上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美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和独立运动的领导人继承和发展了欧洲传统的自然法论,作为反对英国殖民统治和独立运动的思想武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就是以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论作为指导思想的,其中写道:人是生而平等的,自由权、生命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人们的不可转续的权利;其后在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分别规定:不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是美国宪法中惟一的以同样的字句重复书写的条款,由此可见是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制原则,这两条修正案合并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不经国家法律审判,不得剥夺自由民的自由或财产。对此有实质性和程序性的两种解释。所谓实质性的解释是宪法修正案的制定者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人们的自然权利,其核心是私有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是自古有之、永恒不变、合乎人性的,给这种权利披上理性的外衣,给以宪法性的保护。在美国内战结束后的将近一个世纪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矛盾,集中反映在规定全国及各州的最低工资及最高劳动时数、劳资关系、工人补助费、价格管理以及城市工业化所需要的其他立法方面,许多这方面的立法,被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其理由是联邦或州政府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中最典型的是“洛克纳诉纽约州”案(1905年),纽约州的一项法律规定:面包房的工人每天的劳动时数不得逾10小时,以维护工人的健康。这项法律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法律规定劳动条件,违反了雇主与工人缔结雇佣契约的自由,限制过长的劳动时间以免对健康造成危害不足以证明牺牲契约自由是正确的;大法官霍姆斯曾对此案的裁决发表了著名的异议,他指出裁决是以自由放任主义作为解释宪法的指导思想,但这并不是宪法的思想基础。如前所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为了医治萧条造成的创伤,实施“新政”,建议国会颁布了许多调整经济和劳资关系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多数派自然奉行自由放任主义,反对以国家权力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宣布其中的不少立法违宪而无效。美法学家评论说:“五个固执的最高法院官??实际上已使美国几乎完全失去统治力量。”民主党人罗斯福总统凭借他的个人威望以及本党在国会两院占据多数议席的地位,与最高法院展开了较量,于1937年提出了司法改革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是授权总统对年满70岁的大法官如不自愿退休,他就可以法官年老体弱、办案拖拉为由任命一名新的大法官,使最高法院的大法官9人最多可以增加到15名,他企图以此施加影响,改变最高法院多数派的思想倾向;罗斯福改组法院的法案的威胁,迫使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改变了态度,转而对“新政”的立法表示支持,这标志着最高法院以自由放任主义对“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作实质性的解释的终结。美国著名法学家考克斯评论说:自由放任主义不符“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在现代,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内在矛盾的深刻化,必须用法律手段抑制垄断资本的活动,尽可能维护公平的自由竞争,必须以法律手段调整劳资关系,缓和工人的不满和反抗斗争,这符合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最高法院摒弃自由放任主义,并不表明要放弃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质性解释,恰

恰相反扩大了这种解释,把其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包括隐私权,包括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平等法律保护权,侵犯隐私权以及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其他侵权行为不能以法律纳入犯罪的范畴,但必须以法律制止;刑法的用语必须明确,禁止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正当法律程序的程序性含义是针对法律实施的,即根据调查的结果进行起诉、判刑前需要进行审讯,审讯时应赋予刑事被告以《人权法案》中所列举的权利,审讯结束后才能判刑。 本资料来自互联网共享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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