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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
(三)代偿资金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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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审核和放款
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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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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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
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放款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企业类型、出资人(合伙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确认资料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时,区县人力社保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担保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认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交经办银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担保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经办银行协商后试行与经办银行联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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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在收到《同意担保意向书》后或企业申请贷款资料(仅适用联合评审),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
(一)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审核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核发《北京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