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形考作业1答案参考
学习完教材第一、第二章之后。
题目:联系实际讨论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考核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考核要求:每一位学员都必须提交讨论提纲,提纲包括以下内容: 1、联系实际的例子。(30分) 2、个人的讨论提纲。(30分)
3、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40分)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评分。要求能够全面、准确地指出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选择,联系实际的例子能够证明其观点。
答题题示:
个人提纲: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选择。(简略) (可以从小组提纲中选出一部分)
联系实际的例子:找一个案例,并对案例进行点评。
小组提纲:政府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公平与效率的选择。(详细) 字数要求在1000字以上。 答案1
个人题纲:(从小组提纲中选出一部分出来)
案例1: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损失及其保障 一、失地农民的产生和现状:
(一)城市化必定向农民征地,因而导致失地农民产生。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的田地被征占。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0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6.44万公顷(3395万亩),其中通过行政手段征地160万公顷(2400万亩)。这些仅是依法审批的征用数,尚没有把那些违法侵占、突破指标和一些乡村私下卖地包括在内。据统计,违法占地占合法征地的比例一般为20~30%,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这意味着1987~2000年实际征占耕地数为4000万亩以上,按人均占有耕地0.8亩计算,那么建设占用耕地导致失地农民有5000万之多。按照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280~300万亩,若按照城效农民人均占耕地0.8亩计算,就
意味着每年新增加420万失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亿。由此可见,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
(二)失地农民的现状。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帮助失地农民解决面临的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市场化,政府传统行之有效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逐渐失灵,于是失地农民问题开始呈现。目前对失地农民安置虽有货币补偿、就业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建立社会保险等形式,但最主要还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由于对失地农民货币安置只能解决失地农民近忧,难以化解远虑,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失地农民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失地农民处境艰难,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业、子女入学、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缺乏解决的有效途径,他们的长远生计更是得不到制度保障。福州市2000年征地安置人员为例,其货币安置比例高达82%。浙江省对10个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抽样调查表明,在安置的3379人中,除172人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外,其余均为货币安置,其比例高达94.1%。然而,由于征地制度的缺陷和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导致补偿标准过低,补偿安置费的克扣和分配使用的不合理、安置方式简单和责任不明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状态,有些地方的失地农民已到了面临“无路可走,无地生存”的困境。
二、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分析
(一)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那些与土地关联的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因而导致那些权利和利益的损害或完全流失。失地农民失去了生活保障、就业机会,失地农民失去了一项重要的财产土地。 还会失去与土地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权益。土地是农民集体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农民的诸多权利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拥有的土地相关。如政府对农民的技术、资金、农资等方面的支持都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获得这种支持的机会。
(二)现有政策、法律的缺陷导致了失地农民应得的权益补偿受到侵害。当前,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并且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的直接恶果是农民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三)法定安置途径的缺陷,导致失地农民失去了再次就业机会。
(四)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使失地农民丧失了基本的“国民”待遇。 三、体现政府的效率和公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设。
(一)明确土地是农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二)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完善就业保障机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就业,保证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五)改革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征地补偿安金费的监管。
案例2:构建和谐社会与收入分配合理化
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进入分配不公平区间。又因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以还要通过改革和发展加以具体解决。现阶段的基础性收入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社会整体的分配体系构筑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为此就需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制定和调整现行收入分配政策,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到社会可容忍的区间。
各国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所计算的基尼系数。它的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测算,我国在1978年以前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6,属于绝对公平;20世纪80年代末基尼系数达到0.28;1995年达到0.39;1996年是0.42;1997年是0.43;1998年是0.46。自1999年到2000年底,基尼系数平均为0.4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2001年至2003年基尼系数稍有回落,到2004年又超过0.4。这标志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投入就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在增加,但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由1981年的2.92扩大到1995年的3.02,目前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例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40%。这种城乡差距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上的城市与农村的收入比率一般低于1.5,极少超过2。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可见,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业已出现一定程度的相对贫困现象。
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很多。如前所述,历史上城乡收入的差距就很大。近年来还由于以下原因加剧了此情况的发生:
1、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刚刚脱困,效益不高,下岗和失业的职工还比较多。 2、由于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某些行业仍存在垄断强势,因而一些人收入过高。
3、国家税收杠杆调控不力,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调节税力度不够;而国家转移支付能力不足,致使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等各项补贴的同时,对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方面出现明显滞后。
4、行政干预不当使劳动力和资本长期分别扭曲地集中于农村和城市。由于劳动力和资本缺乏统一的市场配置,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存在的情况下,城乡经济效率差距很大,必然引起收入上的巨大反差。
在全国年均GDP增长7.2%以上的同时,还应看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增长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率不高,职工收入增速减缓,又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使近年来社会总需求相对不足。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到底应该是效率优先呢,还是应该首先考虑公平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公平的概念侧重于社会人文价值判断,而效率的概念则更为强调物质成果的有效获得。追求效率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效率只能产生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的公平。 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形成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制度和实现机制。
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分配体系构筑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体现以下几点:
1、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要求效率优先。因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加速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也就是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这样才能为有效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2、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要有多层次的社会过程,要将其放在相应的领域中作为侧重点分别加以解决。例如,在生产领域,因为它与生产力发展直接相关,就需要侧重效率优先。而在国民收入和再分配领域,则要侧重考虑解决兼顾公平的问题。还应看到,从普遍贫穷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不能超越必要的历史阶段。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构筑社会整体分配体系,全面合理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大思路。 为了有效地促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四个层次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一,在企业层次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确立以资产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其二,在市场层次上培育收入分配机制,关键是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为要素的流动、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必要的体制保证。
其三,在政府层次上建立和完善国民收入再调节体系。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维护社会必要的公平。最主要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
其四,在社会层次上建设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体系。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扬扶危济困、敬老爱幼的民族优良传统。发展社会支持、社会救助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使之在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案例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税收理念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
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到底如何呢? 第一,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关个人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有基尼系数、(注:基尼系数是国际经济学界所采用的流行指标,取值在0~1之间。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之间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差距悬殊。)收入不良指数、(注:收入不良指数是将所有人口按收入高低分成5等份,以最富有的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除以最低收入的20%人口所占的收入份额即可得出,主要反映贫富差距的程度。)泰尔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用得较多的是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2003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了。另外,从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的国际比较来看(世界银行编写组,2001),我国个人的收入分配差距状况,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水平,也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要高。
第二,我国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上海为5870元,最低的西藏为1404元,相差4466元,前者是后者的4.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也是上海,为12833元,最低的是山西,为5391元,相差7442元,前者是后者的2.4倍;各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还是上海,为21781元,最低的安徽为7908元,相差13873元,前者是后者的2.8倍。
第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9倍。还有人认为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大高于账面上的3:1左右,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应该是5:1,甚至是6:1(邱晓华,2002)。即使是2.9:1,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1,中国便是其中之一(李本贵,2004)。
第四,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据马晓河(2003)对城镇居民1990年以来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分配情况的研究,1990年城镇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收入之比为1:3.22,而到2001年两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了1:5.39,11年间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了将近两倍。
第五,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一判断也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基本认同(李实、赵人伟,1999)。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基本上是持续上升的,这一判断也得到了不少经验研究结果的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并呈扩大之势。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身也存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就税制建设本身来讲,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一般而言,效率型税收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税收政策则更有益于社会稳定。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国整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基本一致的,但“兼顾”的结果却是“顾不到”,使我国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改革开放走到今天,我们已开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相应的,治税理念也要及时转变。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治税理念下。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再分配的有效手段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理应在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
(一)以公平为导向优化调整税制结构
理论上,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不同组合,可以形成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即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及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建立了以直接税与间接税并行的新税制,并先后于1950年、1958年、1973年、1984年和1994年进行了5次重大的改革,税种设置和税制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税种从1952年的16个发展到2003年的25个;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从1952年的50.6%降到了2003年的25.6%,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则从49.4%上升到了74.4%;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率从1952年的7.3%降到2003年的4.4%,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率则从7.1%上升到了12.7%。 应该说,我国当前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现状是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和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相辅相成的,有其合理性。但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到今天的时候,这种税制结构的负面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出来。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