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2020-06-03 14:31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条文释义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1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或者等于0.025 m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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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体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色适用范围。 注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压力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 m,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3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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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⑴《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⑵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⑶ 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⑷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⑸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⑹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⑺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⑻ 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第2条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⑴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⑵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⑶ 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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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室(如泵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⑸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⑴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⑵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⑶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第2条 第25条 1.7 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第6条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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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5条 第8条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 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⑴GB150《钢制压力容器》; ⑵GB151《管壳式换热器》; ⑶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⑷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⑸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⑹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⑺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⑻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⑼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⑽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1.11 监督管理

⑴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⑵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需要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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