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的情况。
(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力度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全面宣传落实《安全生产法》,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工作;以及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责任制考核情况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内容。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认真落实。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对获得优秀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由省安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省安委会每三年组织一次全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各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个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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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取消参加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级表彰奖励的方案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省、市、县(市、区)级表彰奖励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接受同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所辖地区和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相应责任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部门予以取消,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单位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责任追究。
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单位或部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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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年度考核评比连续三年排列后二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省安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奖惩《办法》与《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有不符合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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