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1]151号(转岗办法)doc(2)

2020-06-03 15:08

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七)十级职员: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现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市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六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七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得直接转换流动到八级职员及以上管理岗位。

第四章 待遇及管理

第十三条 转岗人员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用岗位自然解聘。

第十四条 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五条 转岗人员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执行有关退休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未按照国家、我市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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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事业单位 人员 转岗 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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