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庄镇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2020-06-03 15:18

夏庄镇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政策,稳定基层教师队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调动积极性,发挥主动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冀教人[2009] 28号)和故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绩效考核工作的意义

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是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前提和保证;是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的有效载体,在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实施绩效工资,就是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推进我镇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绩效考核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在编在岗财政供养的正式教职工。 三、考核原则

1、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2、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

3、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绩效考核工作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5、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科学合理,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考核内容。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在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每一学期为一个阶段。每学年分上、下两个学期进行,上学期为本年度7-12月份,下学期为下年度1-6月份。绩效考核主要从师德、考勤、工作量、工作能力、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业绩等方面进行。

1、师德。主要考核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考核中,特别强调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并将此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要求。

2、考勤。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包括病假、事假、旷工,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考勤记录。

3、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的课时工作量和自习辅导、课外指导等工作量以及班主任等其他人员的工作量。各学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

4、工作能力。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包括教师具备的文化素质、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

5、教育教学过程。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和责任心。专任教师重点考核教学准备、授课、批改作业、教学辅导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

6、教育教学业绩。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主要以学校或镇中心校以上教育部门统考学科成绩为依据。非专任教师的实绩考核,由学校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

7、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

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8、在本学期内获得的以下荣誉,在学期末考核总分的基础上,一次性加分: (1)受教育部门单项奖励的:获得优质课、示范课、说课比赛优胜等称号和课题研究成果奖的 ,依据授奖级别加分,镇中心校、县、市、省级,分别加10、20、40、80分。

(2)受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奖励的:获得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模范班主任、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的,依据授奖级别加分,县、市、省、教育部,分别加40、80、160、320分。

(3)受各级政府表彰的荣誉,依据授奖级别的上一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分标准核定分数。

(4)非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其他部门奖励,其加分标准由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以上在同一学期获得的不同级别的同类荣誉,以最高荣誉计分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

9、各项绩效考核量化得分,由学校以公示的方式通知教职工,再计入绩效考核档案,需要每月结算的,必须月结,不得拖延。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以每月的绩效考核得分为依据,根据教职工本人每学期的绩效考核总得分,确定每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数额,并在每学期末结算发放一次。绩效工资数额的计算方法是:每位教职工每学期的绩效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每学期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每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每学期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本人每学期的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本人每学期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每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每学期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

本人每学期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本人每学期绩效工资额。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局任命,经批准二线的干部除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 在编不在岗人员 2、 在编脱产学习人员 3、 在编未参加绩效考核人员。 五 、考核方法

根据管理人员、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由各学校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评议与学生评教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村支部的意见。

1.校长绩效考核。镇中心校副校长、中学副校长和小学校长等管理人员由镇中心校参照绩效考核方案和细则进行评分。

2.教师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参照附件二绩效考核参考指标,根据各学校制定的考核细则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凡是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辅助人员可根据工作量适当加分。

3.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参照附件三绩效考核参考指标,根据各学校制定的考核细则量化标准进行评分。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应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划定。其中优秀等次占考核总人数的10%,优秀等次人员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经相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7、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上访告状的;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申诉。

七、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和未参加绩效考核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由学校和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各学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学校要建立绩效考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工作的实施。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校长任考核小组组长,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通过后确定。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绩效考核。

2、各学校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全体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中心校批准实施。批准后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有明显漏洞或不公,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

3、绩效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考核量化得分要在本校公示,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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