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提示的附录) 一般工业要求 C1 普通建筑石料质量要求 经试样测试,普通建筑石料质量指标应达到表C要求。 表C普通建筑石料质量一般要求 指标等级 指标项目 Ⅰ类 硫酸盐及硫化物 <0.5 (按SO3质量计)%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经5次循环 坚固性(质量损失)% <5 <8 <12 后的质量损失 立方体试件尺寸50×50×50 岩石抗压强度Mpa ≥90 >60 ≥45 (mm)圆柱体试件尺寸F50(mm) 碎石压碎指标% <10 <20 <30 <1.0 <1.0 Ⅱ类 Ⅲ类 备 注 碱集料反应 经集料碱活性检验(岩相法),骨料被评定为非碱活性时,作为最后结论。若评定为碱活性骨料或可疑时,作测试,在规定达到试验龄期的膨胀率应小于0.10%。 公路加测项目 磨光值(PAV) 磨耗值(道瑞法)(AAV) 冲击值(LSV)% 高速、一级公路 其他公路 ≥42 ≤14 ≤28 ≥35 ≤16 ≤30 公路坑滑表层用粗集料技术要求。 C2 开采技术条件 a. 最低开采标高:一般不低于当地侵蚀基准面或矿山附近最低地平面标高。 b. 夹石剔除:凡经测试不能用作普通建筑石料的夹层、脉岩、蚀变岩、有害组分的富集区,能圈定的均应单独圈定,单独计算体积,参与剥采比统计。 c. 剥采比:不作具体规定,但勘查地质报告必须对剥采比(剥离量与矿石量之体积比)进行计算。剥离物包括覆盖层、风化基岩、夹石等。 d. 采场边坡角:根据岩体(层)的稳定性,一般40o -60o。若以断裂带作为矿山边界,其边坡角需经边坡稳定性论证后确定。 e. 采场最终底盘最小宽度:小型矿山不小于40m;大中型矿山不小于60m。 f. 爆破安全距离:矿区开采边界对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人居集中区等的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附录 D(提示的附录)
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地质勘查若干
规定
D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年产量小于20万吨的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在采矿权出让、转让,相邻小矿山的联合、兼并扩建时需要进一步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开采矿山。其性质属于老矿山延伸勘查范畴。
D2 地质勘查范围
限定于正在开采的矿山范围,或与矿山准备扩建规模相匹配的允许占用资源储量的范围。
D3 勘查工作程度
D3. 1 矿山地质勘查,因矿山已经开采、规模已经确定、产品质量已经测定或已得到用户认可,因此,地质勘查主要是搜集整理与分析研究已有资料,说明开采矿体的地质特征,估算资源储量。
D3. 2 矿山地质勘查要充分利用已有开采工程(露天采场),配合天然露头(尽量少用或不用地表剥土),以地质观测为主要手段进行研究。其要求是: 通过地质测量,基本查明开采范围内矿体的岩性、产状以及影响开采的断裂带、夹石(层)、蚀变岩的分布与产出特征;基本查明覆盖层厚度和基岩风化程度。 b. 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资料搜集,确定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并预测因开采因素可能诱发的地质环境问题。
c.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和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等资料汇总,确定石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等级;通过同类岩性的类比,确定石料的体重。
D4 资源储量估算
1)4. 1 资源储量估算工业要求参照《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暂行)》附录C确定。
D4. 2 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a. 按照“D2”确定的范围或以露天采场的长度与宽度的 1/4-1/2外推,作为矿山占有资源储量的分割边界。
b. 若采用平行断面法估算资源储量时,应编制3~5条地形地质剖面图(以地形的复杂程度和采场规模形态的规则程度而定)。剖面可以图切(若因矿区范围小,可放大比例尺,但需经野外实地校核);当地形为单面坡,且起伏不大时,也可采用算术平均法在水平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则地形地质图与资源储量估算图可以合并。
c. 资源储量类别
露天采场圈定的普通建筑石料矿产,经加工、销售证实可获得利润的,其资源储量类别可定为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采场外推的部分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
D5 提交成果
包括文字报告,矿山地形地质图、勘探线剖面图及石料质量检测报告等。 D6 关于“宕碴”矿山的地质勘查
对于仅供用于道路、工程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地基填料的“宕碴”,可不作专门地质勘查工作,对其资源量可在矿山允许开采范围内按几何图形法估算体积资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