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合同文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在高速公路从事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服务等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建设工期目标:
本项目建设总工期:36个月(不含缺陷责任期);其中:土建工程24个月、路面工程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第三条 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为:
1、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90分以上,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2、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3、力求消除质量通病;
4、确保优良工程,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任何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工序都必须进行返工,任何质量责任人都必须接受业主的处理。
第五条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理部。
组 长:黄斌
副 组 长:丁学峰、唐承铁、唐波、方来、李力、周朝晖
成 员:公司、总监办各部、室负责人、副总工,各监理处驻地高监
第六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相应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符合工程实际、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未征得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控制的依据
第七条 高速公路施工及监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现行的国家与部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业主下发的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执行。所有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进行评定。
第二节 质量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一切用数据说话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九条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参加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质量意识,从各个环节上加强工程质量的控制,确保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持、鼓励参与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合理化建议和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公路设计、施工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先进管理模式,以提高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规范化、精细化施工,达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的,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实体工程质量隐患,促进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再上新台阶。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质量监管系统,业主、监理、承包人利用手机端系统规范实体工程的每一道工序的报验和验收程序,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各项工程的实施在时间上做到紧密衔接,在空间上实现统筹安排,避免季节上气候的不利影响,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施工,保证人力、设备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工期短、质量好、消耗少、成本低的效果。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全责,同时,业主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承包人须组建一支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整体素质好、遵章守纪的施工队伍。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承包人必须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本项目的每道工序、每个分项工程的质量目标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项目名称、里程桩号、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等责任人的姓名和相关标准试验的各项指标以及质量举报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挂牌公示,公布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安局、公司等质量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承包人在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实施前均要由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施工技术交底书,进行作业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出现意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技术交底要紧紧围绕和具体施工有关的操作者、机械设备、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艺、工法、施工环境、具体管理措施等进行,交底中要明确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作业标准和检测要求与频率、什么时间完成等。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实行施工员登记制度。承包人必须向驻地监理处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段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将施工员造册登记表报公司监
理部一份备案,由监理处核发施工员证。施工员证应标明编号、姓名、照片、职务/职称、上岗专业、单位等。
第二十条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戴项目施工员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应组成质量内控机构,建立内控质量标准和奖罚机制。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要进行100%的检查,各项自检必须合格,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返工,直至达到本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的质量标准为止。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抽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承包人要指定专职质检人员,认真填写各种施工、自检、报检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字。
第二十二条 及时进行内业资料的归档整理,严禁代做资料、编造假资料,必须做到资料整理与工程建设同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业主。现场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均应认真填写施工(工作)日志,并作为施工原始资料的一部分,记录内容应包括当日所做工作和当日工地任务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存在问题、监理指示及处理办法等工地的一切工程进展情况。为杜绝内业资料中签字不全、乱签、代签、漏签等现象,业主将对内业资料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开工前,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自检员、施工员、试验员、资料员、驻地监理人员名单和各自负责的工程段落、工程项目,随本人签字上报公司工程与安全部备案,以便检查资料时核对。
第二十四条 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标准。监理、承包人在图纸下发后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施工图中有不完善部分或需要优化部分可以提出建议,按有关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在没有得到业主的批准前,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同时监理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暂停该部施工,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和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按不少于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外购成品与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
相关内容进行检测和平行试验。自检和抽检要有统一书面记录和相关责任人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的原材料、外购成品与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等不得在本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签认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报验单等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和保存。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报验工程,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是所辖合同段工程质量监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检验责任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科学的管理程序和监理方法,对工程质量实行预控、监控、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督管理,消除影响工程的各种不利因素。监理人员要做好各道工序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与业主到场检查。监理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监理、业主必须拍照或录像留存影像资料存档。三方中任何一方未到场就覆盖的隐蔽工程,监理与业主都有权剥离覆盖层进行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驻地监理人员应在工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和旁站,检查承包人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到位,使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已被批准,是否按规范和被批准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施工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旁站。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做出质量监理计划,列出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质量旁站监控点及要点指南。依据工程监理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按照工序进行每个环节控制。对每一项分项工程都要设置质量预控目标,制定质量预控计划,做到事先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对于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合同段内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最大限度地消灭突出的质量通病。
第三十一条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通过的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如果业主、质监站检查发现不合格,将追究有关监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