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拆卸各类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所在区(县)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管理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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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含安装、拆卸、升降等)的施工。
第七条 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卸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并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实施。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高度达到150m及以上时,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卸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全面验收,并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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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内表8.1.3,验收合格后,相关各方应在验收表格上签字,方可投入使用。
每次升降前和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并分别填写《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内表8.1.4和表8.1.3,合格后方可升降和使用。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检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登记备案:
1) 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附件1);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
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安装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 检验检测报告; 6) 安装验收资料;
7)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外地进京企业需提供)。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于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颁发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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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产权)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的管理制度,应编制安装拆卸应急救援预案;应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二)应设置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应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合同对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
(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的检查、保养时间。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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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备案工作。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应做好工作记录。发现隐患应要求及时整改,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
(三)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使用的电气设施和线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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