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非原创)(5)

2020-06-08 12:33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 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经营。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 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二节 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 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 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 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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