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劳动纪律,现制定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二、待岗范围
1、在架构调整、业务变动中,不服从分配的;
2、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本人申请调岗,但一时无合适岗位的; 3、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予之调岗,但本人拒不接受的; 4、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又一时没有适合的岗位调整的; 5、符合待岗条件的其他情况。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
1、用人部门如果需要安排人员待岗,需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待岗审批表》(见附件),说明待岗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本部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排员工待岗;
2、凡待岗的人员的行政关系一律归原用人部门,由原用人部门管理;
3、待岗人员由原用人部门组织学习和培训,并负责考核; 4、公司视本人学习、工作态度、公司岗位空缺情况为待岗人员提供再次上岗机会。
5、待岗人员应自觉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岗位竞聘,竞争上岗。
6、员工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的培训学习工作。 四、待岗期间的待遇:
员工待岗学习期间,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五、待岗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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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及调解;
2、待岗人员与所在部门如有争议,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3、人力资源部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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