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编者按:
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我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投资人选择、股权合作方式、操作程序、资金监管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建设我省高速公路提供了依据。
2014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配套制定了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参考文本》,同时明确了高速公路PPP项目申请工作程序。该办法与上述规范一起,构成了我省高速公路领域PPP模式的全套制度体系,为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敬请关注!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股权合作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实施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采用股权合作方式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政府投资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并按规定持有和使用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或资产等政府投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社会资本投资人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四川省范围内采用“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实施的高速公路,其项目申请、投资人选择、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可依法采用自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BOT 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应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签订出资协议,并按规定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的政府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 (二)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出资入股项目,持有政府出资所对应的股权; (三)负责筹集、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四)按照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政府出资资金,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
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除政府出资外的项目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和项目投资协议;
(二)按出资比例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三)负责筹集除政府出资外的项目资本金;
(四)按股东出资协议和投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协助项目公司筹措项目资金,严禁转移或挪用项目资金;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特许权协议;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行业管理规定,接受政府监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依法申请和使用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
(四)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移交以及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营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实施进度、投资控制和环境保护等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运营达到协议规定的服务水平等级; (六)委托并配合项目沿线政府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含社保)等相关费用;
(七)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和应急指挥,负责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八)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权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
(九)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 除上述职责外,项目公司还应履行法律及有关规定或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政府监管和支出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批复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选择;
(三)负责落实政府出资资金,依法监管政府出资的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
(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和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 (六)依法监管项目所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社会资本投资人招标及项目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和移交等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三)根据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 (四)负责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目标计划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投资协议和特许权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统筹规划和跟踪指导,具体负责项目批复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厅负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厅、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作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具体事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授权三个环节。
(一)项目识别。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项目准备。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授权。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结合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成果,向省政府申请授权按“BOT 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实施。
跨不同市级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联合申请,申请时应明确牵头实施主体。
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均应上报国家相关部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实施方式、实施计划等。
(二)项目风险分配。项目风险的内容、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三)项目运作方式。项目实施方式的选择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股权合作方式及期限、投资人条件及选择方式、项目实施、项目移交等。
(四)项目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投资回报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的配套政策等。 (五)项目合同体系。股东出资协议、项目投资协议、项目特许权协议等。 (六)项目监管架构。各方职责、合同管理、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等。 (七)结合项目实际,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应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附件内容。
第十八条 股权合作方式按项目投资人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等项目实施的程度,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共同参与方式。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共同负责项目实施,按所占股权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风险、享有项目收益。
(二)社会资本投资人主导方式。社会资本投资人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和收益;政府投资人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享有约定的超额收益。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