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文件标题格式的规定(2)

2020-06-21 14:01

也是必要的。以此类推,即使下级机关再行转发时,也应该不惜再加一个“转发”。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1999〕5号文件切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转发通知有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要求)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这样的标题适用于转发文件的同时,又有对该文件的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使用这样的标题,其作用在于告诉读者,这个文件既是在转发文件,同时又有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要求。这样的标题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都概括了出来,可以说是比较准确的。反之,如果刻意追求简炼,将这个标题写成“××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1999〕5号文件的通知”,或“××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前者使我们无法知道××省政府还有一个重要的贯彻意见,因而影响对文件内容的全面掌握;而后者使我们只知道发文机关要求受文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却不知道国务院也曾发过一个关于做好这方面工作的通知。因此,看来这个标题需要同时保留两个方面的内容。那么,为什么在这个标题中使用“国发〔1999〕5号”这样的表述?其合理性何在?这是因为,国务院的文件也是关于解决当前供销社工作问题的内容,使用文号是为了避免意思重复。这个标题还可以考虑拟成“××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文件精神的通知”。

四、××省人民政府印发《××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这样的公文标题文字是少了,但是另一个文件《××省扩大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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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优惠政策(试行)》却隐藏在了标题之后。虽然做到了简炼却失之准确。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处理办法有三:一是如果这两个或三个文件是内容大致相同、同属一类的,那么可以将这些文件的主要内容概括出来放入标题。比如这个文件的标题就可以写成“××省人民政府印发招商引资和扩大横向联合两个优惠政策的通知”。二是将这几个文件分开印发。三是当由于某种原因不可以将它们分开印发又不便于概括其内容时,最好多费些笔墨,将这几个文件的名称都列入标题。比如,这个标题就可以写成“××省人民政府印发《××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省扩大横向联合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有关公文标题的几个常见问题答疑

第一,公文标题中为什么必须要有一个介词“关于”? [解答]

拟制公文标题时,在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必须用介词“关于”加以衔接,其中“关于”具有引进处理对象的作用。这里的处理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事。前者如《关于×××同志违反财经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后者如《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引进处理对象的主要作用是让受文者一看标题即知该公文要处理什么事情,以提高阅文效率。

第二,公文标题中的“关于”一词的使用有什么基本规律? [解答]

介词“关于”在公文标题中起引进处理对象的作用,这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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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旨在使收文者一看标题即知该公文要处理什么事情,以提高阅文效率。一般而言,介词“关于”之后要附带一个动词,诸如《关于开展……》《关于打击……》《关于接收……》等等。在一般情况下,标题中“关于”之后不可重复使用介词,如“关于对……”“关于在……”等等。但是如果两个连用的介词所修饰的不是同一个对象,则可以连用。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关于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等,其中的“关于”与“在”“对”等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关于”是第一个层次上的介词,“在”“对”属于第二个层次上的介词,其所修饰的对象是各有不同的。“在”“对”所引出的介词短语能够起到限定范围、突出强调的作用,可使公文标题中的事由表达得更为准确。就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用得较多的介词主要是“在”“对”“向”等等。

第三,有人说,在公文写作中,如果“发文机关名称”在标题中出现了,在落款处就要省略;在标题中省略了则落款处必须有。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解答]

这个说法不正确。在一般情况下,公文标题中应当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以体现行文的庄重性和严肃性。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视实际需要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主要是:有特定版头的公文,版头部分已经标明了发文机关名称;机关内部运转的公文,如果在落款处标明发文机关名称,那么在标题中即可省略;以领导者个人或以个人名义代表某机关的行文。对于落款而言,现行机关公文均要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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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请问公文标题中的“国务院批转”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什么区别?有“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这种用法吗?

[解答]

这里涉及的是公文处理过程中的“批转”和“转发”的使用问题。就通常而言,“批转”用于“上批下”,即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来文的处理;“转发”用于“下转上”和“平转平”,即用于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以及平级机关相互之间来文的处理。至于“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这种情况,应当说只在高级机关才有,并且只用于办公厅系统内部,系国务院办公厅对所属各局公文的处理,在一般的机关单位则很少出现此种情况。

第五,“请示”的标题,在“关于”的后面可否加入“申请”二字? [解答]

不可。因为标题中的文种名称“请示”已明显蕴涵向上级机关的“申请”之意,“事由”部分在介词“关于”之后又出现“申请”二字,属于叠床架屋。

第六,拟写“通知”标题时如何解决“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重叠现象?

[解答]

这类情形大都出现于转发性的通知。以《××县工商局转发市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一标题为例,这是一个文种连续重叠的标题,冗长杂乱,令人生厌。依照转发性通知标题拟制的惯例,可将整个标题改为《××县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的通知》,把转发的中间层次即市工商局的情况写进公文的开头,例如“近日,接市工商局转来《国家工商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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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现把此文转发给你们,望……”

第七,当标题中出现“暂行”“试行”“草案”等附加字样时,是将它们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放在书名号之外?

[解答]

在公文标题的拟制过程中,需要时常用到诸如“草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草案”“试行”“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用以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作出限定,它一般多见于法规体公文之中。在书写或印制时需要将这种说明性词语用括号括入。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是,当行文中需要引用该法规或规章名称时,括号及相应的说明性词语是应当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之外?对此,实践中较为混乱,很不统一。例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2012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等。就这两个标题而言,究竟哪一种写法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应当是前者。因为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表明了该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它与公文标题内容关系密切,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在拟制时必须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否则,就会有损于原标题内容的完整性。

值得说明的是,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都是依据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种选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现在题尾,也可以出现在题中。括号只在题尾说明时才使用,而题内则不需用标点符号,例如《××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不能写作《××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

公文标题写作中有哪些常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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