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单元控规编制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2020-06-21 14:02

浅析单元控规编制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陈志平、曹春瑶;

【摘要】 《城乡规划法》重点突出了控规的法定地位,明确要求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依据控规方可实施。虽然控规编制体系相对成熟,但常规的编制手法显然难以满足当前需要,因此市规划管理局适时引入了控规单元,在对控规单元的编制过程中,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需要强调的问题。

【关键词】 控规? 单元? 衔接协调? 优化调整? 刚性? 弹性

2005年市规划管理局引入控规编制单元,并于次年开始全面组织中心城区106个单元的控规编制。从1-65单元控规开始至今,我院先后承担了中心城区三十余个单元的控规编制工作。

在市规划管理局的指导下,我院在项目上倾注了大量精力,多次探讨规划编制的着眼点、创新点、突破点,甚至对图面的表现手法也反复斟酌修改。虽然各单元现状基础、发展条件等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在常规控规的基础上,还是存在以下需要注意,在规划中需要统一思路,重点强调的几点内容:

1、衔接协调各类规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规划受到了空前重视,为了规划更加有利于具体项目的开发与实施,不同开发主体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个地块先后组织编制过诸多不同层面的规划。这些规划相互之间大多存在难以完全衔接的问题,因此我们在编制单元控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衔接协调各类规划, 重点对其进行定性衔接、定量衔接与定位衔接:

1.1、遵循上位规划特别是各项强制性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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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各项内容能否落地的关键,因此,单元控规应以落实上位规划的要求为基础,遵循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所确定的主要内容,定性衔接其大的用地布局与功能定位,定量衔接其开发引导与相关控制要求。

1.2、落实细化专项规划

近年来嘉兴先后编制了道路交通、市政设施、中小学、水系、环卫、公交、农贸市场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单元控规应落实细化这些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定量衔接其相关指标要求,定位衔接其规划布点:

1.3、整合其它同层次及以下相关规划

在以单元为地块编制控规前,出于不同开发主体的需要,规划用地存在互相穿插、重复规划的现象,此外局部重点地块编制的控规,也存在跨单元编制控规的现象,这些同层次的控规,需要在编制单元控规时充分衔接,加以整合。

对于已经明确思路的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单元控规时应予以落实,定量与定位衔接其已基本确定的开发强度指标与设置位置等规划内容。

2、摸清现状情况

2.1、资料收集

在编制单元控规前,应收集与规划地块相关的各类资料,除近年来已编制的相关规划外,还应到国土、规划等部门了解用地地籍权属情况、已批用地红线等重要基础资料,此外,还应收集人口、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河道水系等相关资料,为规划的顺利编制打下坚实基础。

2.2、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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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场进行踏勘是现状调查必不可少的环节,重要、复杂地段甚至需要多次到现场踏勘,编制规划前需要对应地形图,熟悉了解规划地块的场地条件、用地边界、周边情况、各类建筑的质量等内容,并对已收集的相关资料与现状进行比较,加以分析与评定。

2.3、听取意见

在当前规划编制普遍思路非常规、不易把握且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等形势下,规划编制过程中多倾听并吸取不同利益方较好的规划意图与开发思路,勤与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在相关技术规定的框架下对方案予以优化完善,这将给规划的编制进度、设计效果等带来积极的正面效应。

3、优化用地布局及道路系统

当前编制的单元控规,其道路系统及主要用地安排在上层次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专项规划中大多已基本明确,规划主要是对其进行落实与细化,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

3.1、细化完善用地布局

编制单元的用地布局规划,在遵循上位规划总体安排的基础上,为了体现控规适当的弹性与可操作性,规划对于已基本明确的用地尽可能划分到小类,且用地边界宜清晰;对于当前难以确定、存在一定变数的用地建议划分到中类甚至大类为宜。

对于由政府主导的公共配套设施等民生工程项目,规划应在用地上明确划定,不得随意占用;对于市场化的开发项目,在不影响城市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规划宜从有利于开发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引导性要求,不做刚性控制。

此外,为了使控规既有“弹性”,又不失去控制作用,应对不同用地的混合使用与兼容性加以分析,在规划中拟定控规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表,明确某一类性质的用地内允许建、不许建或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的建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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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优化道路系统

编制单元的道路系统,其城市道路的线型、断面形式、红线宽度等大多已基本确定,规划主要对其予以细化与优化,重点考虑道路交叉口的形式、转弯半径、渠化交通以及地块动静态交通、开口位置、公交、桥梁形式等内容。此外,对于城市重点地段,规划还应考虑景观路、步行路等的设计。 另外,单元控规编制过程中,针对不同用地特点宜采用不同密度支路系统,如商业密集区支路密度应更大,景观较好区域应考虑更多为非机动车与行人服务的支路设置等。

4、配套服务设施刚性布置

对于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其规划是单元控规的核心内容之一。相对来说,上位规划偏重宏观,难以对各类配套服务设施明确到具体用地与指标安排,而下一层次的修规如没明确的控规要求,此类为民生配套服务的设施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在单元控规中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刚性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4.1、配套服务设施分类

总结已经编制的单元控规,规划配套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强制要求设置以下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民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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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套商业设施(农贸市场、便民配套商业设施等) 配套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 社区服务设施(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体育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等) 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废物箱) 市政公用及其它配套设施(泵站、变电所、消防站等综合防灾设施)

对于以上类别的配套服务设施,单元控规应标明其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4.2、配套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符合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根据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周边公建分布

情况、居民生活风俗习惯及地形特点等因素具体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确定。

2.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区的不同类型、位置、特点,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系

统布局结构。

3. 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城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

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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