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教育局党委(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设置和隶属关系
(一)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凡依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要及时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下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院系及以下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校党委应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
(二)规范民办高校党组织任期和委员名额。校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委员名额依学校党员人数、党组织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科学校一般为7—9人,专科学校一般为5—7人,设书记、副书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
院系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5人,设书记。
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必须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三)理顺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省,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有特殊情况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确定。
二、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作用和职责
(四)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参与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习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
会。
7、做好统一占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4、按照职责范围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院系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职权范围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本款适用于院系级党的支部委员会。
5、领导本单位政治思想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
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三、全面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七)加强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良好形象。
(八)选好配强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高校必须有1名以上的专职党委组织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可选派德才兼备、熟悉教育工作的党员干部,到民办高校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也可选派退休党员干部到民办高校党组织任职。退休党员干部必须熟悉党务和教育工作,身体健康,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学校的督导专员。加强对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的考核监督,不断提高党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其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廉洁自律。
(九)加强民办高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根绝学校实际和党建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干部
队伍。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下的,不少于3人:5000—10000人的,不少于5人,10000以上的,不少于7人。院系及以下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对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民办高校干部的教育培训要纳入全部高校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加相应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加强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建立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制度,改进教育方式,增强教育效果,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创新活动载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果冻。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臵不合格党员。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在民办高校签订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党员,应转入组织关系;连续工作不如六个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一)积极慎重的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全面把握党员标准,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坚持把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入党前、入党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