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与完善工作,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苹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在监管中发现商标使用者有违规行为的,可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若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工商部门或司法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者对违规裁定有不服的,可依照相关程序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诉。领导小组将完全尊重最终的裁定结果。
第十八条 产业协会与证明商标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商标使用者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九条 为保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领导小组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 保护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提请侵权案件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对举报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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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领导小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同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终止涉案经营个体所有涉农类项目的报批,商标所有人三年内不受理其使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证明商标《授权书》,没有按照《授权书》规定印制包装数量;私自承印证明商标及其宣传材料、包装物的印刷企业,领导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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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使用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4年 月 日至 年2017月 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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