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工伤赔偿
【篇一: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标准解读 临时工的工伤赔偿: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赔偿标准: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细节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篇二: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案例】
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案例 【案件索引】 作者叶春红律师
劳动工伤人身损害律师叶春红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件是一起达退休年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的救济法律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于1955年11月14日出生,2006年到被告处工作时已满50周岁,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所以原、被告之间仍属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期效力还是确定的。劳动者和单位均没有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为法定补偿性质的“经济补偿金”和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经济赔偿金”,单位也是有义务支付的。法院没有就上述两项费用做出判决,可能认为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后随时可以提出退休而终止合同。我们认为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未成就。达退休年龄后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仍然是有效的。 最后,叶春红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纠纷发生之前,即应该
积极保存相关劳动关系和工资考勤等证据。遇到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应当积极维权。 【案件经过】法律120作者叶春红律师
原告自2006年2月起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当时原告虽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被 告为原告办理了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2011年7月14日,原告上班时绊倒致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15天,出院后休息两个月。2012年4月9日行二次手 术,住院8天,出院后休息一个月。
被告扣发原告三个月休息期间30%的工资。2011年8月,被告为原告申报工伤。2012年9月21日,原告被鉴定为九 级伤残,被告不但未进行工伤理赔,还于2013年1月19日上午口头通知原告“当天下午就不要来了”。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超出法定年龄”为由于同年6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该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 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94566.54元,补发 原告工伤病休期间工资并双倍赔偿3603.6元,返还原告的社会保险手册。后 原告撤回要求补发工伤病休期间的工资并双倍赔偿3603.6元的诉讼请求。
被 告**化工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超出仲裁的范围,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先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被告雇佣原告时原告已经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原告的雇佣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医保部门的核算进行理赔,不应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存在不当行为。原告已经超过50周岁,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作者叶春红律师 法律120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被告应否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二、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针 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于1955年11月14日出生,2006年到被告处工作时已满
50周岁,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原、被告之间仍属劳动关系,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工伤,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原告致残程度为九级,为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列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扬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9518.62元;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劳动工伤人身损害律师叶春红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件是一起达退休年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的救济法律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于1955年11月14日出生,2006年到被
【篇三:关于劳动纠纷及工伤赔偿常见问题的解答】
张永红律师关于劳动纠纷及工伤赔偿常见问题的解答 1、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签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签订。另外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应向用人单位索要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产生纠纷时发生举证上的困难。 2、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合法么?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延长工作时间的1.5倍支付,周末加班2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仲裁。另外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纳保证金、扣押身份证合法么?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及第84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要求劳动者交纳押金等,如果用人单位这样要求,劳动者可以拒绝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费用,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予交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交纳或者向社会保险监督部门举报,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劳动者如何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非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以的到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6、 劳动仲裁的时间?
答: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点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自受理劳动者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7、 工伤认定的时间?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劳动者可以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8、 发生工伤,劳动者在郑州可以享受到哪些工伤待遇?
答:(1)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用(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准) ○ 2住院伙食补助费(河南30元每天) ○ 3交通费(以实际费用支出为限) ○ 4食宿费(需到外地就医方能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