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风险分担合作机
制探讨
文/马 乾
融资性担保是担保业务最重要的品种,基于金融信用、商业信用以及融资需求发展而产生的金融中介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自身资金及信用为资金需求提供方提供还款担保,促成与贷款方的交易。融资性担保在活跃金融市场,特别是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市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介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监管要求,并分析融资性担保的发展现状,最后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风险分担的合作机制。
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政策支持以及资金供需两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的合作也日益密切,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张,业务多元化不断加深。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很多领域由于缺乏成熟的合作模式以及一定的经验积累,双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也逐渐显现,甚至出现担保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是联合需求方骗贷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小企业金融市场中,大量的新型企业、业务和模式出现,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及银行的融资项目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与国外相比,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机制还不够成熟,并且信用共享和监管平台建设落后较多。此外,监管政策法规也待完善,面对快速变化的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双方的风险管理能力都捉襟见肘。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的良好合作促进风险分散及效率提升,加强双方合作风险共担,需要健全立法和监管,提升双方业务经营的规范化和流程管控能力。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现状,以及其与银行之间的风险管理合作模式进行分析,发现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从法规监管、合作模式、合作平台和工具等角度探讨提升双方风险共担效率的机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行业监管需要,制定更高的最低限额。公司运营需要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本资质的员工;公司需要有健全的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审慎性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兼营投标、预付款、工程履约、尾款偿付等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