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c) 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
许多文
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物古迹在遭受一定的破坏以后丧失了相互间应有的空间关系和联系,看起来象是孤立而不相关的。规划应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以及各类提示性标志物(如古树名木、碑刻、标牌等)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从而给人们的欣赏创造有机的空间线路和逻辑线索。洛阳规划建立历史标志物的体系,日本东京组织散落的文物点建立文化旅游步行道,这些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d) 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名
文物建筑由于陈旧、体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没在新建筑的汪洋大海中,如何
城特色。
使人们发现它们,如何突出它们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护规划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过道路的选线、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和重要古建筑之间的视廊控制,突出地展现文物古迹。
(e) 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坏。
只有通过在
城市规划中划定各类保护及控制区并制定出相应的各种要求和规定、控制指标,并通过规划管理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迹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不致于在建设中被破坏。
(2)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有序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反映了该城市的特定性质,因此,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当在名城总体规划中体现出来,并对整个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环境规划设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而言,保护不再是单一的、消极的保存工作。随着保护理论和技术的进步,人们已逐渐从消极维护转向积极保护,包括文物的保护、建筑与设施的现代化、生活条件的改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市特色的发扬等系列问题,在总体规划中提出保护规划这一专项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1975年欧洲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宣言》,对历史城市保护有最为全面的定义,它涉及到“整体保护”和建筑遗产问题。这个宣言的目的是“保证城市环境中的遗产的不被破坏,主要的建筑和自然地形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同时使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宣言还指出:“这样一些措施不仅涉及到保护问题,它们对环境的复兴和恢复也是必需的”,也就是说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土地利用规划基本要素之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以及历史环境为重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保护城市文化传统和合理布局的相关内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中应包括:保护区内人口规模的调整,用地布局的改善和古城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提升,古城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等。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从城市发展的整体和宏观层次上为名城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单一的保护规划往往是无法涵盖宏观政策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在城市性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建设方针中,明确地表述历史文化特征。对一些有大规模遗址的名城,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总体布局,防止建设性破坏。对一些特殊的保护要求或全城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应考虑其布局特殊性及交通组织要求。
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它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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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规划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在调整或修订总体规划时,应当相应调整或深化保护规划的内容。同时,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些重要内容,如城市发展方向、人口控制与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与空间结构调整、道路交通调整等。
3.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与成果要求
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名城保护规划由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化、文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保护规划的依据是《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以及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城市总体规划等。
199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总结保护规划编制实践的基础上,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对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作了具体规定,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 (1)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保护规划要在分析城市现状问题、展望未来前景的同时,注重研究城市发展历史的过去,历史地理解城市的今天,尊重城市的过去,满足历史文化延续的要求,并使未来的发展从中得到启迪。保护规划要牢记城市中最重要的是“人”,满足人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上环境感受的需要及其它文化艺术活动的要求。
保护规划要与城市设计、景观规划紧密结合,尤其在有“重理轻情”趋向的今天,更要注重空间情调、城市特色、视觉环境的保护。保护规划应是综合、积极、动态的规划,满足城市作为生命有机体正常运转的要求及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多功能要求。具体来说,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b)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c) 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d)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e)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特别要注意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提倡重建。 (2)保护规划的基础资料收集
一个保护规划方案的产生,要综合自然因素、文化因素和视觉因素,协调生态、环境、景观、历史以及社会经济等多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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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 文化的 视觉的 各类资料图纸 各类资料图纸 各类资料图纸 自然因素的综合 文化因素的综合 视觉因素的综合
规划方案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a)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
(b)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c) 城市特有的传统文物、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d) 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
一个完整的历史保护规划和有关文本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普查、
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3)保护规划的成果要求
分析、鉴定、评估;历史建筑类别、等级确定;历史地段保护区范围的划定;视觉景观分析、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历史风貌、空间特色的保护规划;历史环境更新、整治及再开发利用;历史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公众参与、宣传、教育及文化活动的开展。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3部分组成。 (a) 规划文本
表述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本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和保护工作重点;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包括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选择或调整、古城空间形态或视廊的保护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线,保护和整治的措施要求;对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修整、利用和展示的规划意见;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b) 规划图纸
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包括文物古迹、传统街区、风景名胜分布图,比例尺为1/5000~1/10000。可以将市域或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比例尺1/5000~1/10000,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古城空间保护视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重点保护区域界线图,比例尺1/500~1/2000,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逐片、分线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的具体范围;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 (c) 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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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街区的确定与保护规划
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且传统风貌完整的生活地域。它有较完整的传统风貌,具有历史典型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 能够反映城镇的历史面貌, 代表城镇的个性特征。通过划定历史保护区来保护城乡历史文化环境是1990年代中期才正式提出的。在此之前,虽然一些城市也设有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但并没有包括那些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或艺术价值的历史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区填补了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间的空白地带,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更趋完善。
1.历史街区的基本特征与划定原则 (1)历史街区的基本特征
(a)历史街区是有一定的规模, 并具有较完整或可整治的景观风貌,没有严重的视觉环境干扰,能反映某历史时期某一民族及某个地方的鲜明特色,在这一地区的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代表这一地区历史发展脉络和集中反映地区特色的建筑群,其中或许每一座建筑都达不到文物的等级要求, 但从整体环境来看, 却具有非常完整而浓郁的传统风貌, 是这一地区历史的见证。
(b)有一定比例的真实历史遗存,携带着真实的历史信息。历史街区不仅包括有形的建筑群及构筑物, 还包括蕴涵其中的“无形文化资产”,如世代生活在这一地区人们所形成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组织结构、人际关系、风俗习惯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形文化资产”更能表现历史街区特殊的文化价值。
(c)历史街区应在城镇生活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是生生不息的、具有活力的社区, 这也就决定了历史街区不但记载了过去城市的大量的文化信息, 而且还不断并继续记载着当今城市发展的大量信息。 (2)历史街区的划定原则
(a)历史街区的范围划定应符合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及风貌完整性原则。历史街区内有真实的历史遗存。街区内的建筑、街巷及院墙、驳岸等反映历史面貌的物质实体应是历史遗存的原物, 而不是仿古假造的。由于年代久远, 能成片保护至今, 难免有后代改动的部分存在, 但应该只占少部分, 而且风格上是统一的。
(b)范围划定应兼顾两个方面的要求。历史街区以内是建设行为受到严格限制的地区, 也是实施环境整治、施行特别经济优惠政策的范围, 所以划定的规模不宜过大;历史街区要求有相对的风貌完整性, 要求能具备相对完整的社会结构体系, 因此范围划定亦不宜过小。之所以强调有一定规模、在人的视野所及范围内风貌基本一致,是因为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形成环境气氛, 使人从中找到历史文化的感受。
(c)考虑到保护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 保护层次的设定不宜过多。范围划定应考虑历史建筑、构筑物边界或建筑物所在地块边界,地貌、植被等自然环境的整体性、景观的完整性,并结合道路、河流等明显的地物地貌标志,兼顾行政管辖界线划定。
2.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划分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划定保护区域。对于重要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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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风景名胜、历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范围内需要重点控制的古城区,都要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以及周围环境影响范围,以便对区内的建筑采取必要的保护、控制措施。
保护区的范围要科学、恰当。划得过小,限制过松,不能有效地保护好名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划得过大,控制过严,则会给城市建设、居民生活造成一些影响。明确、合理的保护区的范围确定,严格、完善的保护管理方法的制定,既可使城市建设及保护部门分清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措施,重点投入资金,又可通过限制、奖惩、宣传等措施获得建筑使用者的协助与监督,共同将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 (1)保护区范围划定的环境因素分析
保护范围的确定需要经过科学的实地考察和论证,除了对保护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价外,还需在技术方面进行有关研究确定。 (a)视线分析
正常人眼睛的视距为50~l00米,清晰观察单体建筑的最大距离为300米,正常人的视野范围为60度角的圆锥面。如从某处观察某一景点,这种视野范围则成为核景点的衬景,而衬景的清晰度为300米。50~l00米内的景物更能引人注目。因此,根据上述视觉原理分析,可以拟定50米、100米、300米3个控制等级。 (b)环境噪声分析
保护范围的确定,不仅要满足视线的要求,还要考虑到环境噪声等对古建筑的破坏及对游览观赏者的干扰。从噪声对人的干扰及人的耐受程度分析:65分贝感到很吵闹;70分贝使人心神不安、听觉疲劳:80分贝对人体健康会引起严重危害。因此,在绝对保护区或开放的游览景点内,其环境噪声应控制在55分贝以下,较为理想的是在45分贝以下,这样可以达到宁静环境要求。
因城市环境噪声是随距离变化而变化的。按保护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允许城市干道穿越,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也应排除大型卡车的通行,所以按最低标准要求,距重点保护点l00米,噪声在50~54分贝较合适。 (c)文物保护的安全要求
绝对保护的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规定,周围要划出50米的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有害气体及性质不相符的建筑物或设施。其周围环境保护及景观要求,也可按50米、100米、300米3个等级来控制。 (d)高耸建筑物观赏要求分析
高耸建筑物观赏要求的经验公式如下: D=2h,Q=27°
式中,D为视距,h为建筑物视高,Q为视点的视角。
上两式的意思是观赏距离为建筑物高度的2倍为最佳,视角为27°时为最好。D=3h时为群体观赏良好景观。当人们登临塔顶俯瞰景物时,10°俯角为清晰范围。
因此,由这三个依据,即可定出塔等高耸建筑物的景观要求的3个范围。D=h(以塔为圆心,塔高为半径画一圆)为一级保护区;D=3h为二级保护区;以塔为中心,按10°为高度角,圆出三级保护区。对于不可登高的古塔,它们的保护范围,则可减小俯视控制一项。 (2)文物古迹保护区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工程建设,并且“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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