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 炮(碾、夯)震损鉴定及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炮(碾、夯)震损鉴定及赔偿工作,维护好当地群众和施工单位双方合法利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行政区域内炮(碾、夯)震损鉴定及赔偿工作。
第三条 施工单位为本项目炮(碾、夯)震损鉴定及赔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沿线县(区)政府拆迁办负责组织实施。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和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段筹建处负责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项目炮(碾、夯)震损鉴定及赔偿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和谐理赔,确保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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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炮(碾、夯)震损赔偿范围 第五条 赔偿范围:
(一)位于本项目主线两侧施工炮(碾、夯)震损(炮震200米、强夯100米,震动碾压60米)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
(二)居住在本项目主线两侧施工炮(碾、夯)震损范围内的(作业点200米距离)重症病人(凭市级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怀孕五个月以上的孕妇(凭孕检证明),六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凭出生证明)以及身体有明显残疾,无正常行为能力需要监护的人员。
(三)位于本项目主线两侧施工炮(碾、夯)震损范围内(炮震200米,强夯100米,振动碾压60米,桥桩爆破80米,机械打桩40米),具有一定规模且具备有效养殖手续,并在承德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13日发布通告之前建设的养殖户。
第三章 炮(碾、夯)震损赔偿标准 第六条 赔偿标准:
(一)震损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通过协商或依据鉴定评估结果予以赔偿。
(二)长期重症病人凭市级三甲以上医院诊断书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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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每人每年补偿异地过渡费1200元,监护人每人每年600元。
(三)怀孕5个月以上的孕妇和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凭孕检证明及出生证明每人每月补助搬迁安置费100元。
(四)对身体有明显残疾,无正常行为能力需要监护者在施工放炮时间需要躲炮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五)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临时搬迁居民不享受本项补助。
(六)对于规模化养殖肉鸡、蛋鸡、家兔和鸭的养殖户,每座养殖棚内数量以现有养殖数量为准,每茬每只给予养殖户实际利润50%的补偿费,具体由县区拆迁办与受损户进行协商。超过畜牧专家核定的养殖数量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县区拆迁办、施工单位要逐茬进行核实与赔偿,全年最多不得超过4茬,没有饲养的不予补偿。赔偿时间以实际施工时间为准,震动施工结束后,理赔即停止。
(七)养殖牛、羊、猪及其它特种养殖户原则上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现场鉴定评估后方可理赔。
(八)对因炮(碾、夯)震等原因造成房屋严重受损,确实不能正常居住的,可先发给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500元,施工影响结束后即停止。
(九)施工单位一般不得在夜间实施爆破,确需夜间(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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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早6:00)施工产生噪音影响群众休息的,须经环保部门测定噪音分贝,对确有影响的,补偿每人每月40元。
(十)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原则上不得产生粉尘。无法避免的,对距粉尘产生点20米范围内居住户给予补偿,由县区拆迁办、施工单位与受损户共同协商解决。污染农作物的,按实际损失协商解决。
第四章 定损、评估及理赔程序
第七条 县区拆迁办组织施工单位、保险公司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震前录(照)像,进行登记,做好资料保存备案,为后期评估理赔提供真实依据。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待工程施工结束或今后无炮(碾、夯)震作业时,进行一次性定损赔付。
第九条 施工期间对因震动、飞石造成房屋漏雨、玻璃破碎或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要及时赔偿和处置,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做好赔付记录。
第十条 受损户应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其中需注明房屋建筑物的户名、地址、损坏程度及部位。由村、乡(镇)行政单位及施工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县区拆迁办。县区拆迁办、施工单位、保险公司组成现场理赔小组,对受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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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建筑进行实地勘验,确定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施工单位或保险公司另行聘请专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在评估前应得到受损户的认可,之后由评估单位、施工单位及受损户三方签订《评估协议书》。
第十二条 评估中保险公司做好损失统计及解释工作,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炮损范围测量及善后工作,并填写《受损项目确认表》,经受损户签字确认并经评估单位独立进行评估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 (一)评估协议书;
(二)受损项目确认明细表; (三)受损户评估结果表;
公示期为七天,七日内没有接到举报或信访件,视为所有受损户同意评估结果,受损户可在签字确认后十五日内领取赔偿款。
第十四条 受损户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由县(区)拆迁办出面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在得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议,也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担负因炮(碾、夯)震损发生的全部公证保全费、鉴定评估费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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