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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而后行
作者:蔡士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具体到行政诉讼法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个极为热门的研究课题,社会各界要求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声高涨。但是要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辨清其概念、辩证地借鉴域外有关制度、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以及理性分析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思考完上面四个问题,我们发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行政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蔡士博,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33-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近年来,在行政诉讼法研究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等一系列问题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并通过各种方式去阐述和实践。而且,民间个人、社会团体甚至是检察院,纷纷以提起诉讼的形式,状告乱作为、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开启行政公益诉讼的先河。为此,热心人士还成立了专门性的网站(如中国公益诉讼网),通过发文、举办讲座、评选十大影响力公益诉讼案件的方式来进行宣传。在行政诉讼理论界,有不少学者趁着这股热潮,开拓处女地,发表自己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从启动到救济的一整套规划;有的学者还从比较法学的角度,阐述了德国、英美、意大利、日本等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和可借鉴之处,表达了他们对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强烈愿望。另外,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55条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其中个人和社会团体可以对侵害环境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写入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很多人为之喝彩,甚至称之为我国法律道路上的一次大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得到了“情、理、法”三方面压倒性的支持。但是,当某一制度得到绝大多数人排浪性支持的时候,正是我们对该制度进行审视、批判的好机会,这种审视和批判不是为了分清对错,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该制度,使该制度朝着更契合我国国情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好好地冷静下来,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需进行深入思考,再做定夺。
实际上,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不到三个月后的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亮点颇多,但是让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者失望的是,新法并未规定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目前行政公益诉讼“胜在了舆论,败在了法庭”情况的一个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解释说,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现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并不多,司法机关也很少受理,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不成熟,处在一个探索的阶段,这是其没有入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