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7天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 ,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预控,确保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现将本市增加“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本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增加7天标准养护项目,做到提前预警,立足预防,科学决策,避免事故。
二、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质?2009?289号)的要
1
求。
三、施工单位在按照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作混凝土试件时,应增加一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并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实施见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每一配合比应建立混凝土强度曲线,在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时,应注明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
五、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向检测机构委托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检测时,应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提供混凝土时给出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并提供相关见证记录。
六、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提供的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指标值录入检测系统,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当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未达到委托方提供的指标值时,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的相关规定,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七、当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未达到委托方提供的指标值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立即查找原因,并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分析,提出保证措施,在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相关文件列入施工技术资料。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并在相应建设市场行为评价系统中进行记分处理。
九、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十、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增加“7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见证检测项目”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发现的可能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