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

2020-06-28 11:43

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管理,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

一、采购人确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申请登记公示。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自收到评标结果之日起在相关网络上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为两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等;3、采购方式;4、评标时间;5、各投标供应商报价情况、废标理由等;7、公示开始时间、公示结束时间;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9、质疑和投诉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公示期间,对拟中标结果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向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三、为便于对投诉或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投诉及反映情况必须事实求事时,请提供具体举报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请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和实名方式进行质疑或投诉。凡质疑或投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若举报的问题调查属实,将取消拟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并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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