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冀卫中[2012]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的通知
(冀卫中〔2012〕1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厅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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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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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能够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3 / 4
采取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
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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