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方承诺书范文

2020-06-30 09:02

篇一:2016房地产买方承诺书范文

2016房地产买方承诺书范文

房地产买方承诺书范文

房地产买卖合同

编号: 卖 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号码):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买 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代表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买卖双方确认

之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

回的,仍视为送达) 合同双方兹同意转让条款如下: 一、买卖双方出售及购入位于深圳市 区 花园/大厦 栋/阁/座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法律文件上记载为准),房地产证号码

为 。 二、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定金为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 )。 三、买方按下述方式付款: 1、定金支付: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 )。买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

起 日(含当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 )。本条所约定的的定金交

由买卖双方所指定的第三方监管,买方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

方收讫定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卖方拒绝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已交付的认定.

2、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 )为第二部分楼款。

(1)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 )一次性付款: 上述第二部分楼款

港币/人民币 元(小写:hkd/¥ ),买方须在

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全部付清,买卖双方须于该期限届满日(若卖

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 日(含

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买卖双

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 个工作日

(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

( )银行按揭付款:

a、买方需办理银行按揭,则第二部分楼款中之部分款项可由买方负责向银行贷款支付

给卖方,银行按揭所发生的费用概由 买方自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b、买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含当日)内付清首期房款港币/人民币 元(不含已付定金)(上

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金额。前述房款为大概数目,在银行出具贷款承

诺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银行承诺

贷款的金额,多退或少补应付的首期房款,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应

于首期房款交付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卖方须无

条件配合买方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c、 买卖双方须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若卖方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则在卖方赎出房地

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 三 日(含当日)内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且递件回执由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担保公司代为托管。在递

件回执载明的答复

日期之日起 三 个工作日(含当日)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局等相关

部门领取房地产证并按约定交纳税费。领取房地产证当日(如评估报告需要送审的,则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时间为领取房地产证且送审报告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均

需配合办理送审手续,如因送审报告未获批准导致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无法贷出预先承诺

款项,则买方应在两

个工作日补足银行未能贷到的款项)买方须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及银行人员到相关部门

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

d、办理银行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服务费、律师费、保险费、抵押公证费、评估费、抵押

登记费、贷款合同印花税等,买方应

于签署申请按揭文件前交纳,并应依时领取房地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

视为买方违约。 (2)买卖双方同意,上述一次性付款买房的第二部分楼款(不含定金、交房保证金)

或银行按揭付款买房的首期款(不含定金、

交房保证金)指定银行监管,买方须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将需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帐户,买

卖双方须在该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

监管协议,该款项按监管方之监管协议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因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则买方有权待卖方办理完监管手续后 三 个工作日内付款。 四、卖方的房地产

产权现状为:(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的产权状况,各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

合同义务。 1、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签

署本合同后 日内(含当日)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 2、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自行筹资还

清按揭银行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

金的第三方处。 3、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

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

托书给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及(或)该第三方指定担保公司,同时买方须协

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配合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卖方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停止赎楼,否则视

为根本违约。卖方撤销该公证委托又不在撤销之日起 七 日(含当日)内自行筹资还清

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的,视为根本违约;卖方虽有担保公司担保赎楼仍不能获得赎

楼贷款的 ,须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四十 日(含当日)内自行赎楼、注销抵押登记,

并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替双方托管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处。

五、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购房定金或一次性付款买房的第二部分楼款或银行按揭付款买

房的首期房款中预留港币/人民币 元作为该物业之交房保证金。此款在完成产

权转移登记及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由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

托管。托管方在买卖双方办妥房地产交接手续、扣除卖方结欠杂费及擅自转移、损毁装

修、家私之市值后多退少补。 六、放款时间、方式:

1、房地产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即买方领取买方名下的新房地产后,由监管银

行或监管方按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给卖方。

2、如买方办理银行按揭,则银行贷款承诺之金额由银行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予卖方。

七、按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费用:⑴营业税;⑵城建维护税;⑶教育附加费;⑷个

人(企业)所得税;⑸土地增值税;⑹契税;⑺产权登记费及贴花;⑻印花税;⑼交易

手续费;⑽土地使用费;⑾买卖合同公证费(交易双方一方是境外人士需);抵押合同 公证费(买方是境外人士按揭付款需);⑿委托公证费;⒀赎楼担保费和手续费;⒁赎楼

贷款短期利息;⒂过户、按揭服务费;⒃查证费; ⒄因提前还贷卖方按揭银行征收的罚

息及相关费用;(18)其他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 项,卖方支付上述 项。 本合同签订后,因政府原因,发生税费或税率等的调整,如有新增,则新增部分

由买卖双方各自按

政府规定承担;如有减少,则减少部分由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相应减

付。买卖双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八、交易物业租赁现状为下述第 项

(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1、交易物业现不附有租赁合同。

2、交易物业附有租赁合同,租赁期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押金

人已放弃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述第 种方式处舲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a、继续履行。 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买方自物业交付其使用之

义务。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之当日或之前协助买方与承租方签

并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当日将其已收取的原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押金

的租约在租赁所已备案则卖方还需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

同。卖方须于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将物业按本合同

交付买方使用。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后,擅自与承租方另行签署租赁合同延长租期损害买方利益的,或者

除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赔偿。

交楼日期为卖方收齐全部房款(不含交房保证金、赎楼余款)当天或

为 。

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有线或

管理费等费用),买方

的,有权向卖方追索。 十、卖方须将该物业按下列第 项(只能选

交付买方使用:

1元。卖方保证承租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该物业产权转移后,日起享有卖方在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订新的租赁合同,交付买方。如之前手续。 b、解除合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原租赁合同无法解九、买卖双方约定另约定交付前卖方须付清数字电视、上网、收楼后代卖方缴纳其中一项)之标准、以空舲状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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