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期末考试重点【223】
第一章 国际物流概述
国际物流是指货物(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等)及物品(包括邮品、展品、捐赠物资等)在不同国家间流动或转移。 国际物流的特点
1.国际物流的经营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国际物流的系统广泛、风险性高 3.国际物流运输主要方式具有复杂性
4.国际物流必须依靠国际化信息系统的支持 5.国际物流的标准化要求较高
国际物流的基本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进口物流和出口物流
2.国家间物流和经济区域间物流
3.国际商品物流及其他物品的物流 国际物流系统的组成 (一)运输子系统 (二)储存子系统 (三)检验子系统 (四)通关子系统 (五)装卸搬运子系统 (六)信息子系统
第二章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
(一)国际贸易的概念
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商品以及服务和技术交换活动,包括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这种交换活动,称为该国的对外贸易。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就构成了国际贸易,也称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术语(细看)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 ,通常称作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后面要注明装运港的名称,如FOBShanghai ,即在上海港的船上交货。该术语仅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见表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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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FOB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2)船货衔接。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4)《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 的不同解释。 (二)CFR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 ? ? 指定目的港) ,又称运费在内价,以前业务上用“C&F”表示,枟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将其国际代码改为CFR 。由于实际业务中仍有人使用“C&F” ,国际商会在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枠的引言中,再次提倡使用CFR 。它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CFR 术语后面需要加注的是目的港的名称,如CFR Qingdao ,这表明我方为进口方,目的港是青岛。该术语仅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 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见表2‐3
在使用CFR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2)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三)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 指定目的港) 。CIF ,CFR ,FOB 同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CIF 后面注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这一点与CFR 相同,而不同于FOB 。如CIF Qingdao ,这里的青岛即目的港。该术语仅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IF 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见表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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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CIF 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2)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3)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货运程序(细看) 2.接货装船 3.货物卸船 海运主要货运单证
(1)托运单(Booking Note ,B/N)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 (3)收货单(Mate‘Receipt ,M /R) (4)提单(Bill of Lading ,B/L) (5)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L/L) (6)载货清单(Manifest ,M/F) (7)载货运费清单(Freight Manifest)
(8)其他单证还有:① 危险货物清单。② 货物积载图。③ 剩余舱位报告 (二)海运提单
1.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①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 ②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之间所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的种类
⑴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 ⑵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 ⑶按提单内容的简繁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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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提单,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是相对于全式提单而言的,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⑷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⒉顺签提单(Post-date 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⑸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1 .门到门交接(Door to Door) 2 .门到场交接(Door to Cy) 3 .门到站交接(Door to CFS) 4 .场至门交接(CY to Door) 5 .场到场交接(CY to CY) 6 .场到站交接(CY to CFS) 7 .站到门交接(CFS to Door) 8 .站到场交接(CFS to CY) 9 .站到站交接(CFS to CFS)
第四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 ,AWB)是由托运人或者以托运人的名义填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航空货运单据。航空货运单的性质与海运提单不同,而与海运单和铁路运单等运单相似。
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一)运输合同凭证。 二)货物收据。 三)运费单据。
四)承运人组织航空货运的依据 五) 进出口时的报关单证之一 六) 保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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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布直达运价是重点】
第五章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起运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① 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的合同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
② 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 ③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④必须是国家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运输和是否符合国际法规的限制条件 ⑤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的运输负总责 ⑥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细看)
一、海上货运承保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上损失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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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②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 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③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④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 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⑤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三)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 (2)救助费用。 三、我国海运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
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二)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 2.特殊附加险
第十二章 货物进出境报关制度与程序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考试题型】 ㈠单选题(10×2′) ㈡多选题(5×3′﹚ ㈢名词解释(3×5′﹚ ㈣简答题(3×10′﹚ ㈤案例分析题(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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