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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完善的建议和思考
作者:李沛沛
来源:《地球》2013年第03期
[摘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开发整理,并重新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一项制度。本文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主要类型,从法律依据、功能定位、储备机构到收购范围和收益分配五个方面分析我国土地购买储备制度在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完善方面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字]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主要类型 问题
[中图分类号] P6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3-1
在我国,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含义已经有了明确的总结,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认识也比较清晰,并且在实践中逐步推行得以完善。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能够将整个城市的土地资源集中整合利用,实现土地的统一供应,从而保护和实现土地所有权人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1 目前我国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主要类型 1.1 市场主导型,代表城市:上海
上海市政府对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是有规定的,但对于范围以内的土地不实施强制性收购储备,对于上海市土地开发中心是否能够成功收购储备土地,这需要根据与用地单位的协商结果而定,因此决定土地收购储备的中坚力量是用地企业,也就是市场。 1.2 政府主导型,代表城市:杭州
关于土地收购储备,杭州市政府有明文规定,在杭州市区的范围以内所有需要活盘的土地都需要纳入到土地储备体系由政府收购储备,并交由土地开发中心同意向市场提供,土地开发中心在代表政府进行土地收购时,具有强制性,关于土地收购方面的规定都是有政府统一出台,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
1.3 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综合型,代表城市:武汉
武汉市的土地收购储备虽然体现了政府的意志,但不能说是由政府主导,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需要根据政府的土地收购计划,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并且得到国土资源局的审批之后实施收购方案,但对土地的收购储备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并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讨价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