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标准调整意见

2020-06-30 10:56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标准调整意见

发 文 号:豫劳安字(1995)62号 发布单位:豫劳安字(1995)62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 击 数: 1599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

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标准的通知 豫劳安字(1995)6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有女职工的单位“每月每人发给适量的月经卫生用品”的规定,省财政厅、劳动厅1992年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有关财务开支问题的通知》([92]豫财工字第16号),要求女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其卫生用品费2元或相应数量的卫生用品。几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原来的卫生用品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在职女职工卫生用品的最低需要。为了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调整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在职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用品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元调至5元。行政事业单位从单位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二、 为使该费用更好地发挥作用,凡有条件的单位应统一掌握,集中购买妇女卫生用品,发给女职工使用。

三、 给女职工发放适量的卫生用品是解决其特殊困难需要,各单位要按照标准掌握,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四、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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