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文件
机电[2012] 019号
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关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一条 班级民主评议,每项成绩评定最高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级差为0.5
分。
第二条 基本素质学院测评加(减)分项目(G) 一、 加分项目
1. 本学年宿舍安全卫生通报100分,加0.2分/人/次;
2. 本学年内无通报宿舍安全卫生差,加1分/人,宿舍长另加1分。 二、 减分项目
1. 本学年学生公寓中心宿舍安全卫生差和违纪通报批评,1次扣宿舍长和当天值日生0.5分;累计2次扣该宿舍成员1分;累计3次扣该宿舍成员1.5分;通报累计3次以上扣该宿舍成员3分,以后每次增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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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G最高不超过5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无成绩 1. 恶意欠交学费;
2. 带头闹事、打架斗殴、酗酒闹事。
第二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四条 科学技术加分 一、 出版学术著作
1. 主编或合编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每部加4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2. 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每部加8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二、 发表学术论文
1. 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加2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2. 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加5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3. 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加8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三、 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 校级、地方省级以下的科学研究成果与科技发明,第一完成人每项加2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2. 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与科技发明,第一完成人每项加4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3. 国家级科学研究成果与科技发明,第一完成人每项加6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4. 获得专利及其它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第一完成人每项加8分,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
5. 科学技术成果的第一作者若为指导教师,则将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第一作者,其他第二第三作者依次向前递推。 四、 学科竞赛
1. 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高奖项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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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分0.4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2. 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高奖项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底分1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3. 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高奖项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底分2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4. 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高奖项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底分3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5. 本科生首次参加并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加2分,首次参加并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加4分;
6.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只针对主办方向学校教务处发出通知并要求组织报名参加的竞赛。
第五条 辅修专业加分
1. 主修专业成绩85分及85分以上,辅修专业成绩65分及65分以上者,加2分; 2. 主修专业成绩85分及85分以上,辅修专业成绩85分及85分以上者,加4分; 3. 主修专业成绩85分及85分以上,辅修专业成绩95分及95分以上者,加8分。 第六条 社会活动加分
1. 学校各部门的学生干部,以学工处或校团委下发的加分标准为依据,会同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的评定,给予加分;
2. 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加6分; 3. 学生会副主席加5分;
4. 辅导员助理、班长、团支书、院学生会部长、学院团委委员、党支部委员加4分; 5. 院学生会副部长加3分;
6. 团支部委员、班委、院学生会干事加2分;
7. 所有学生干部加分,工作必须满一届,且按照《学院各级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
8. 学院的主要学生干部(如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班长和团支书等),按照不多于其总人数的30%的比例,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班主任的评选,被评为优秀者,另加2分;
9. 兼任多种职务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10.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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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评为北京市或校级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视实际表现最多可加3分;
(1) 获得北京市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成果的,
加3分/人;
(2) 获得校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团支部、先进个人的,加2分/人,
获校级优秀实践报告一等奖的加2分/人,二等奖的加1.5分/人,三等奖的加1分/人,优秀奖的加0.5分/人。
12.
所在宿舍被评为标兵宿舍的每人加1.5分,被评为文明卫生宿舍的每人加1
分; 13.
积极报名并经体检合格无偿献血者,加2分。
第七条 文体竞赛加分
1. 参加校、院文体活动,表现优异者,最多加1分; (1) 参加运动会方队、彩旗队等,加0.2分/次; (2) 学校、学院晚会的演员、主持人等,加0.2分/次。 2. 参加校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2分;
(1) 校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足球赛、歌手大赛等第一名加2分,以0.4
分依次递减,底分0.4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2) 同系列文体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3) 院级文体竞赛获奖,按照校级获奖的相应加分乘以系数0.5。 3. 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4分;
(1) 部委、省市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足球赛、歌手大赛等第一名加4分,
以0.4分依次递减,底分1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2) 同系列文体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4. 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6分;
(1) 国家级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足球赛、歌手大赛等第一名加6分,以
0.4分依次递减,底分2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2) 同系列文体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5. 参加国际级文体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8分;
(1) 国际级运动会、篮球赛、排球赛、足球赛等第一名加8分,以0.4分依次
递减,底分3分(含参赛奖、优秀奖等); (2) 同系列文体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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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军训中获得标兵称号者,加1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第九条 本规定于2012年9月12日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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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