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南街道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鄞州区首南街道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及财务监督,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鄞州区人民政府等各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街道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街道财政性资金或区与街道两级财政资金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街道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如房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市政设施等的立项、设计建造、设备采购安装、维修等过程,均需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街道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均须按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逐步推进并实施,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条 街道城建管理科负责街道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初步审查,管理项目的实施(含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的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合同审查、合同价款支付复核、工程结(决)算审计、财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及审批管理
第七条 凡本规定涉及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立项报告(含项目建设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计划),交街道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立项后,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进行备案;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待街道办事处批准立项后,按规定向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选址地点和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批,需上报区发改局审批的,另行报批;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涉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均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项目实施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相应招标方式,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范围:
(1) 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管理、监理、勘察、设计招标;
(2)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
(3)中央空调、电梯、高电配设备采购及其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合同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街道办事处公共交易站进行招标的范围:
(1)对于总投资1500万~3000万元或勘察费、设计费在10万~30万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
(2)合同金额在5~50万元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
(3)对于总投资100万~3000万元或合同金额在5~30万元的监理招标;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之外的承包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后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需进行招标的施工承包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预算标底应按相关规定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预算标底由建设单位委托1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由街道财政审计科委托中介审查,以审查结果作为招标工程预算标底。因工程建设紧急或遇重大、特殊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和街道财政审计科分别委托中介机构同时编制预算,根据中介机构预算比对结果作为招标预算标底。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须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街道公共交易站初审,并报街道公共交易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凡按本规定需在街道公共交易站依法开展的招标项目,在街道公共交易站进行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具体事宜由街道公共交易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凡经招标程序中标的单位,须凭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街道公共交易站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直接发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承包方商签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需按如下要求履行合同审查手续,并根据审计部门意见做相应修改完善,待合同正式文本确定后,报财政、审计及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合同和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承包合同由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审查(或由街道财政审计科委托中介审核)。
(2)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施工承包合同,在街道财政审计科登记后,报区政府审计中心审查。
第十八条 合同款支付须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在项目竣工结算前,施工合同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由承包方提出拨款申请,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部门)签认,交街道城建管理科审查,并转街道财务部门核实后,方可上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在街道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事项,需由建设单位事先上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包括签订补充协议),
应参照《关于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0)150号)文件规定履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或签证,应按以下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1)单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价格签证在10万元以上、单项变更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审计中心审核后实施。 (2)单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10~30万元之间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3)单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同意,街道城建科审核,并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上述变更或签证由相关单位出具联系单(附预算书、变更图),由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须2人以上)签署意见,经城建管理科审核后,按上述程序申报;其他类型合同的费用调整,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单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每季度通报一次街道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规定审批同意的合同价款增加事项,街道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所增加的款项由建设单位(部门)或施工方自行负担。工程变更(或签证)增加价款未经审计,不得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因重大工程变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时,工程进度款支付基数做相应调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如实行过程跟踪审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阶段必须坚持安全文明施工,强化质量管理,并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和技术复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要做到程序到位,手续齐全,资料真实、责任明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加强质量保修期服务工作,对交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及时解决,若有意拖延或未能有效解决造成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可暂停相关单位费用支付,并由街道办事处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六章 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承包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结(决)算资料,由街道财政审计科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或总投资虽在500万元以下,但区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在50%以上或全区性同步实施建设的项目,则由街道财政审计科报区审计中心审核。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街道财政审计科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对工作。建设单位要配合街道财政审计科对各种材料、设备及固定资产要逐项盘点核实,及时变价处理,处理金额全额上缴街道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并在财政审计科指定的基建账户进行统一核算。建设单位应在每笔支出款项的票据上注明项目名称。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后,街道财政审计科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街道财政审计科的财务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街道财政审计科以区审计中心或中介机构的审计(审查)报告为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提交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下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决定,未经审批的,街道财政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新增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应保留原件,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失,并做到分类有序,装订整齐。
第三十四条 街道城建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整套项目资料移交街道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财务资料由街道财务部门安排专人管理,并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廉政建设、拖欠民工工资、质量群访投诉事件等问题时,予以三年内不准其参加街道工程项目建设投标的处罚(对进入区招投标中心的建设工程,建议有关部门在三年内不准其参加本街道工程项目建设投标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村级集体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街道城建管理科、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