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云财发〔2006〕14号
各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二○○六年六月八日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和健
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
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
立项或经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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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和糖料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和草场改良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
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农民群众(包括农村集体)及企业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程序筹集的社会其它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发办和州
(市)、县(市、区)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县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区
(带),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我省农业主产县和粮食主产县分别按主要农产品和粮食的产量及提供的商品量以县为单位确定,优势农产品产业区(带)按省政府批准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
非农业主产县应结合本地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发展的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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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
区(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省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
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经济发展状况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需要,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农发办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按照
“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
合开发的资金。省财政厅依据国家规定及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省、州(市)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按与中央财政1:0.45的比例配套。州(市)级财政可以在确保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财力状况确定州(市)、县(市、区)级的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相应配套资金由所在州(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应尽量达到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40%,但总额不得突破,其中,农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均含以物折资)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有偿无偿相结合、贴息、投
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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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非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工作质量和验收情况测算各州(市)、县(市、区)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各州(市)、县(市、区)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和实地调查后项目立项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5%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州(市)、县(市、区)项目竞争立项情况、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进一步加强科技推广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推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州(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有偿和无偿资金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报省农发办备案。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参股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遵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财发〔2006〕1号)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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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指为种养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遵照《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5〕4号)执行。 (二)县级农发办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省农发办和州(市)级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
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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